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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30 万遗产与“父债子偿”的二审风云

发布时间:2024-09-26 浏览量:0

洛太普法|30 万遗产与“父债子偿”的二审风云

  原告崔某与被告小萌的父亲大伟(已去世)系同村村民,原告崔某持有小萌父亲大伟向其出具的“贷款条”一张,内容为:“大伟贷款现金贰万贰仟元整,利息每月为贰佰贰拾元,2017年10月30日前还清,如违约每天加息20%。贷款人:大伟2017年1月28日”。原告崔某称大伟当时因买车向原告借款,原告向大伟交付现金22000元,大伟向原告出具贷款条,并约定有还款期限。大伟于2019年5月因病去世,原告崔某称其向大伟的儿子小萌主张还款未果,提起诉讼。原告崔某还提交其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主要内容是:我村村民小萌与大伟系父女关系,大伟于2019年5月死亡,大伟老宅由小萌继承,小萌是大伟遗产的唯 一继承人。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崔某与大伟的借贷关系成立。但认为被告小萌提出的原告崔某起诉时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欠条”载明的内容,大伟应于2017年7月底前向原告崔某还清借款,但大伟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后于2019年5月去世。原告崔某与大伟系同村村民,原告崔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大伟于2019年5月去世的事实,并应知道小萌系大伟的唯 一合法继承人。此时,原告作为债权人应当及时向债务人的继承人小萌主张权利,但原告崔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向被告小萌主张过权利,故一审法院以原告崔某提起诉讼时,已超过法律所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限,驳回原告崔某的诉讼请求。

  崔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向二审法院提交新证据:村委出具的《证明》、原告崔某与被告小萌的通话记录截屏、证人证言五份、《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地面附属物统计表》以证明,被告小萌的父亲大伟于2019年病故。此后原告崔某多次向被告小萌打电话催要借款,并就还款事宜向村委会寻求解决。被告小萌系大伟唯 一的第 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大伟名下的房产。2020年6月29日,被告小萌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就位于村委会村民小组的房产及附着物的补偿问题达成一致,该房产置换安置面积301平方米。被告小萌自认其将该房子卖了30万元。

  故二审改判:

  一、撤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改判:小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继承被继承人大伟遗产(30万元)范围内,履行被继承人欠上诉人崔某的本金及利息共计37700元的还款义务。

  律师说法

  “父债子偿”或“父债子不偿”两说法都不准确,因法律规定“父与子”都是法律上独立的民事主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存在“父债子偿”的强制性规定,但在特定的情形下,子女需要对父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前提是子女作为继承人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后,则需要履行偿还父母所欠债务的义务。

  《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1161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因此,继承人享有选择权,即选择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则不承担被继承人债务。但如果选择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则应当在继承的被继承人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

  本文作者

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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