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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教义刑法学》(十一)有责性论

发布时间:2024-10-24 浏览量:13

洛太普法|《教义刑法学》(十一)有责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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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语:

  《教义刑法学》一书是陈兴良教授编写的一门为刑法专业法学硕士研究生开设的刑法课程,以讲授刑法总论,尤其是犯罪论为主。本书以教义或曰信条(Dogma)为核心意念,以三阶 层的犯罪论体系为逻辑框架,采取专题研究的方式,在相当的深度与广度上,体系性地叙述了刑法教义的基本原理,充分展示了以教义学为内容的刑法学的学术魅力。教义学意义上的刑法学,就是本书所谓教义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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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有责性论

  有责性论是在具备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以后,如何对行为人进行主观归责的问题。

  李斯特——罪责是犯罪的概念特征,无罪责即无刑罚,是一个很长的且目前仍然没有结束的发展的结果。犯罪概念只是慢慢地吸收罪责特征于自身,罪责学说的发展是衡量刑法进步的晴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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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责性概述

  (一)三阶 层的犯罪论体系中的责任

  三阶 层犯罪论体系当中,不法与责任相区分,责任以不法为前提,由此形成基本的逻辑框架,在这一架构中,贯彻了“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这一思想。

  小野清一郎主张道义责任论——道义责任论的评价,是对已被客观地、外部地判断为违法的行为进一步去考虑行为人主观的、内部的一面,亦即行为人精神能力、性格、情操、认识、意图、动机等等而来评价其伦 理的、道义的价值。

  三阶 层的犯罪论体系的有责性要件,经历了一个从心理责任论到规范责任论的转变,带动了三阶 层的犯罪论体系的结构条调整,尤其是将故意和过失等主观要素纳入构成要件,使之成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此时责任就从一个主观心理事实的判断,真正转变成为一种规范评价,主观责任才真正建立在意志形成的非难可能性的基础之上。以非难可能性为核心的责任主义的形成,是三阶 层的犯罪论体系成熟的形态,对于刑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中的责任

  苏俄刑法学中初期并没有责任的概念,有一个与之相似的概念,我国学着翻译为“罪过”。苏俄学者认为“罪过乃是刑事责任的条件”。

  苏俄学者是在刑事责任的范畴中讨论罪过的,而对于犯罪构成的客观要素,则是在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的名义下进行讨论的。

  苏俄学者认为:社会危害性乃是一切犯罪的客观属性,因此,在行为中,如无社会危害性的因素存在,就应承认,其中无犯罪构成之存在。

  因此,苏俄刑法学在早期还是承袭了,“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这一思想,只不过把违法性改为社会危害性,同时,又把责任改为罪过。就其属性而言社会危害性是客观的,罪过是主观的,外在于社会危害性的。

  随着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进一步发展,社会危害性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 一根据这样一些定论逐渐形成,苏俄刑法学逐渐的偏离了不法与责任相分离的犯罪逻辑基础。

  特拉伊宁指出——要对行为人归醉,要使其负刑事责任,就必须既具备因果关系,又具备罪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要免除刑事责任。

  特拉伊宁把罪过当作刑事责任根据的特殊要素,是完全是指评价性的罪过概念,也就是区别故意与过失这些主观心理要素的归责性。

  (三)对比性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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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

  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是基于对责任的根据的不同理解而形成的两种互相对立的责任理论。责任根据是关于责任的本源性思考,由此决定责任的理论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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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行为责任论、性格责任论与人格责任论

  涉及责任的基础问题。责任是一种评价,那么其所指向的评价客体到底是行为、性格还是人格,由此而产生了以下三种责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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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心理责任论、规范责任论与是指责任论

  关系到责任的结构问题。所谓责任的结构是指责任的构成要素以及这些要素的排列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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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

杨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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