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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教义刑法学》(十)违法阻却论

发布时间:2024-10-22 浏览量:15

洛太普法|《教义刑法学》(十)违法阻却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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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语:

  《教义刑法学》一书是陈兴良教授编写的一门为刑法专业法学硕士研究生开设的刑法课程,以讲授刑法总论,尤其是犯罪论为主。本书以教义或曰信条(Dogma)为核心意念,以三阶 层的犯罪论体系为逻辑框架,采取专题研究的方式,在相当的深度与广度上,体系性地叙述了刑法教义的基本原理,充分展示了以教义学为内容的刑法学的学术魅力。教义学意义上的刑法学,就是本书所谓教义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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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违法阻却论

  01

  违法阻却概述

  (一)违法阻却的概念

  是指行为具备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但存在法定的或者超法规的事由而使其违法性被排除的情形,排除违法性的法定或者超法规的事由就是违法阻却事由。

  陈兴良主张不能把合法化事由,亦即违法阻却事由作为消极的构成要件,主要原因在于:

  1.性质不同:构成要件是事实判断,而违法性是法律判断,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判断。

  2.功能不同:构成要件的功能是把那些不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排除在违法性判断之外,这虽然也是一种出罪,但是这是本来就不存在犯罪事实基础。而违法阻却是将形式上具有违法性的行为通过实质违法性的判断予以出罪,在违法阻确的情况下,往往意味着合法化。

  3.根据不同:构成要件该当性是根据行为是否符合西瓜分子的某一具体犯罪的规定来加以判断的,这是一种类型性判断,而违法阻却是一种价值判断。

  (二)违法阻却的根据

  违法阻却的根据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他为违法阻却提供了法理上的支撑。

  违法阻却事由的本质,是与违法性的本质紧密相连的,而在违法性本质问题上存在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这种对立必然反映到违法阻却事由上来,因此,以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为框架,由此引申出违法阻却的根据更为合理,代表人物西田典之——在认为刑法的机能之一在于法益保护的结果无价值论看来,不违反法益保护的目的是违法阻却的一般原理,这一原理还可进一步分为以下三个下位原理:

  1.优越性利益保护的原则(第 一原理)

  2.避免(回避)义务的原则(第 一原理的修正)

  3.欠缺保护性的原则

  (三)违法阻却事由的分类

  关于违法阻却事由的判断实际上是实质违法性的判断。

  02

  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

  (一)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

  03

  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

  (一)自救行为

  (二)义务冲突

  (三)职务行为

  (四)执行命令

  (五)被害人承诺

  (六)正当业务行为

  本文作者

杨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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