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5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前后对照表征求意见,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后,时隔5年再次修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罗文2024年12月21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介绍了本次修订的背景。罗文介绍,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和主要制度总体可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交易活动中的商业贿赂多发,需要进一步予以规制;一些平台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实施限 制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经营等情形,迫切需要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本次修订草案共五章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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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本次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科技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滞后问题,也堵上了2017年和2019年两次修订都未能解决的一个漏洞。同时,本次修订在行政处罚环节对法人和自然人的“双罚制度”也是一次重大改变,在行政治理方面从规制法人的一元思维开始向规制“人”的多元思维转变。以下,笔者重 点解析几个重要修订内容:
首先,修订草案在第七条(现行第六条)引发混淆的不正当竞争方面修改和新增了共计5项内容:现行第六条第二项增加了“非法人组织”为被侵权主体;第三项新增“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为引发混淆行为的禁止范围;新增第四项和第五项: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禁止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兜底条款新增一款“经营者不得为他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便利”。
这些新增内容是近些年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出现的新的混淆行为,本次修订将这些新增不合理的竞争行为列入不正当竞争范围确实是一次很及时的反应。尤其是修订案第七条第 一款新增的第四项。第四项:“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这种混淆行为司法实践中往往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但如果被诉方对企业名称的使用未做“商标性使用”法院难以依据商标法判令被诉方行为违法,修订草案将其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补齐了商标法的短板。但是,本项规定未明确企业字号与在先商标是否需要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领域,有突破商标法赋予的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之嫌。
其次,明确将行贿和受贿均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
修订草案第八条新增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相比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打“送钱”不打“收钱”的单向处罚,本次修订改为行贿、受贿都处罚的双向处罚确实是一种进步,这与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 央的反腐具有政治上的一致性。
第三,加强互联网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笔者认为,修订草案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新增内容有一些是对2017年和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未竟内容的修补,这些工作至少也应该是2019年修订时完成。例如,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误导、欺骗、强 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这一条的内容可以追溯到2010年的奇虎360与深圳腾讯引发的“3Q大战”,双方利用自家的杀毒软件攻击对方产品,迫使用户在两家产品中二选一,随后双方经历数次诉讼,直到2014年高法驳回奇虎360公司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落下帷幕。虽然双方的诉讼被称为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 一案,但所针对的是奇虎360通过弹窗发布的对腾讯公司的虚假信息,而非直接针对诱导用户卸载对方产品的行为。这种新的互联网攻击行为本就不是一种良性的市场竞争行为,在2017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就应该予以禁止,很可惜,直到“3Q大战”结束10年后的2024年才提出禁止这种行为,笔者也只能用一句“好饭不怕晚”聊以自 慰了。
虽然“3Q大战”的漏洞弥补晚了点,但修订草案对互联网平台的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动还是值得肯定的。中国互联网从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开始算起,到2024年已经30年了,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3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4年6月,中国域名总数为3187万个,其中“.CN”域名数量为1956万个,互联网宽带接入端口数量11.7亿个,互联网支付用户规模达10.29亿人,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9.74亿人,中国已经成为全世界较大的单一互联网经济体,而互联网平台则是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但是,经过将近20年的野蛮生长,互联网平台也显露出了各种弊端,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实施,是终结互联网经济野蛮发展的重要标志,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中关于规制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新增和修订内容占据了不小的篇幅,涉及修订草案的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尤其是第九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明确要求经营者不得虚假交易、虚构评价,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进行的行为,其规制的行为包含:插入链接,强制跳转、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合法持有的数据。第六条还在不正当竞争法中引入“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加大了平台经营者制定公平的交易规则以及对平台内不正当竞争的监管和制止义务。
修订草案用大篇幅的内容对平台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划定了行为边界,笔者认为,对互联网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是必要的举措。
以上是笔者对本次修订草案中几处认为重要的内容所作解析,对本次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草案的不足和不当之处,笔者已经通过正当途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相应修改意见,欢迎广大读者和法律同行发表更多意见。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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