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普法专栏

洛太普法|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交强险如何赔偿?

发布时间:2025-02-28 浏览量:14

洛太普法|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交强险如何赔偿?

  案情介绍

  某日,张某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时,李某驾车将张某撞到道路北侧机动车道内,王某驾车从张某肢体碾压,造成两车受损、张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付事故次要责任。李某驾驶车辆和王某驾驶的车辆均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

  张某死亡后,李某及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与张某的法定继承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及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赔偿款。王某及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与张某的法定继承人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将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640_from=appmsg&tp=webp&wxfrom=5&wx_lazy=1&wx_co=1 (8)

  一审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所受损失,依法先由李某和王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交强险限额之外的费用按事故责任由张某的法定继承人、王某、李某分别承担15%、25%、60%,故张某的法定继承人所受损失,应由李某和王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各9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强险限额之外的数额,被告王某承担的25%,由被告王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因事故发生后,李某应承担的部分,张某的法定继承人方与李某达成和解,李某亦将赔偿款支付给了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结果

  张某的法定继承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调解结案,由李某和王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即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在一审中的诉求得到支持。

  法律分析及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两辆机动车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均为18万,张某的法定继承人损失未超出两辆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36万),张某的法定继承人请求李某和王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符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和王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各90000元,于法无据。

  故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判决中的错误,调解结果符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张某的法定继承人的诉求才能得到支持。

  本文作者

640_wx_fmt=jpeg&from=appmsg&tp=webp&wxfrom=5&wx_lazy=1&wx_co=1 (4)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我站观点。本站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