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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 |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分案申请错误适用行政处理方式的司法救济

发布时间:2026-02-04 浏览量:1896

洛太普法 |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分案申请错误适用行政处理方式的司法救济

  2026年1月10日,高院案例库新入库一件专 利相关行政案件,涉及对专 利分案申请实质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错误驳回的程序性救济,笔者认为,该入库案例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程序节约原则对实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事项采用简化处理的行政行为做出了较为明确的否定性评价,强调了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正当程序原则,确保申请人的程序性权利得到保障,体现了司法对行政程序合规性的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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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7日,秦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 利申请号为20202232****.2、名称为“一种显示和背光用的LED封装片和LED晶片”的实用新型专 利申请。2020年10月11日,秦某公司以前述申请为基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分案申请。

  2021年3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分案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 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改,以下简称专 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为由,针对分案申请发出了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秦某公司对该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定,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具体实施方式完全相同,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存在的区别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秦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议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4331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秦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秦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2023)高法知行终382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行政复议决定、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秦某公司提出的分案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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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秦某公司作出的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依法是否应予撤销。

  根据《专 利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八号,2023年修订)第 一部分第 一章和第二部分第六章有关分案申请审查处理的规定,分案申请审查中,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分案申请,应当区分两种不同情况而作不同的处理:分案申请系因申请日、申请号、递交时间、申请人和发明人、申请文件、申请期限和费用等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以作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视为撤回通知书的方式处理;分案申请系在实质要件上不符合专 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以驳回分案申请的方式处理,作出驳回决定前还应当根据听证原则,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并给其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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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秦某公司的分案申请不符合《专 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分案申请条件,系认为该分案申请在实质要件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以驳回分案申请的方式处理,并给予秦某公司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却向秦某公司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违反了前述《专 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也在实质上剥夺了秦某公司陈述意见以及修改权利要求的程序权利,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终审判决依法撤销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以及维持该通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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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根据《专 利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八号,202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对于实质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分案申请,应当以驳回分案申请的方式处理,并在作出驳回决定前给予申请人陈述意见及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行政机关以作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视为撤回通知书的方式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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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分享

  一、术语及法律规定解释

  1.分案申请:指一件专 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换言之,即使一个专 利方案中包含了两个及以上可以单独申请的技术方案,就可以把原来的一个专 利申请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如果获得批准就可以获得两个及以上的专 利权。分案申请不局限同类型申请,即一个发明专 利中可能同时还包含了另一个完整的发明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或外观设计方案,就可以把先申请的发明专 利分案申请为两个发明专 利或者发明专 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从而给予申请人较大范围的专 利保护。

  2.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根据《专 利审查指南》第 一部分第 一章和第二部分第六章的有关分案申请审查处理的规定可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分案申请的审查中如果发现该分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递交时间、申请人和发明人、申请文件、申请期限和费用等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作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视为撤回通知书的方式进行处理。从《专 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可以看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指的是分案申请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文件缺失了必要信息,针对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是可以在接到通知书后在分案申请规定的期限内补全信息后重新提交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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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律师观点

  本案例二审总结的两个争议焦点(一)本案审查和裁判对象的确定;(二)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的合法性审查;从行政程序上确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行为的审查对象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对待本案申请以节约程序的目的混淆了对分案申请形式不符合与实质不符合的不同程序,简单的把实质不符合应驳回申请并给予申请人申请人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该案例中高院的判决不仅关注程序错误,还间接涉及实体问题,但核心在于程序正当性,程序瑕疵可能影响实体权利的实现,因此必须通过司法救济予以纠正,以确保专 利制度的公正运行。该判例的司法意义在于通过个案裁判,强化了程序正义、明确了法律界限,并提升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规范水平。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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