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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悬在公职人员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发布时间:2018-08-10 浏览量:520

玩忽职守,悬在公职人员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一、老郝的铁窗噩梦

 “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还是“为官一地、造孽一方”,是兢兢业业开展勤政工作,还是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混日子,这是摆在每一位公职人员面前的抉择,但“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多做多错、少做少错”还是大多数公职人员的普遍心理。这不老郝坐在被告席上,“早知道我住到工厂也行!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啊!”老郝声泪俱下,后悔不已!

老郝人到中年,谋个闲职,担任乡政府安监办主任,辖区都是小厂矿,可以说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可有可无,所以说老郝的检查落实的很不及时。老郝就存在工作不认真、不细致、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的情况,没有严格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未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的内容和标准操作,发现问题后督促整改落实不到位,存在过失的情况。2017年,一个乡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无证人员擅自开叉车冲入人群,造成一死一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老郝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没有按照其工作职责和目标责任管理规定履行职责,履行职责不到位,致使辖区内村办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要求依法判处。

二、法院判决

被告人老郝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某乡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期间,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在对辖区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过程中,未严格依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表》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厂矿进行安全生产监察过程中,虽发现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并责令限期整改,但对该单位长期未按期整改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监局汇报,导致该单位长期违法生产,并最终导致发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安全责任事故,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属初犯;事故的发生与老郝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老郝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意见:

1、     《刑法》397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如何定性“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3、     改变“明哲保身,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庸懒散,在其位就要谋其政是每位工作人员最起码的执业底线。

4、     依法办事,按规章制度办事,而不是按领导干部的“指示”办事是对每个公职人员别是领导干部的保护。只有不忘初心、扛起责任,法治代替人治,才能完成历史使命。玩忽职守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才不会降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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