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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平台上受到他人侮辱以及诽谤,侵权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8-08-10 浏览量:489

社交平台上受到他人侮辱以及诽谤,侵权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案情摘要

付某多次参与大型电视剧及电影的拍摄,是国内知名的演艺明星,在某社交平台上拥有数百万的粉丝关注。付某某日发现刘某的账号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付某是小白脸,未出名前被包养”等言论,此言论一出,便被大量网友转发、评论,对付某造成很大不良影响,付某在与刘某沟通无效后,为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便将刘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情况:

原告付某诉称:被告刘某在被告社交平台上发布不实信息,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严重侵犯原告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刘某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刘某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被告刘某辩称:自己是转发他人,但目前该内容链接已删除,并且发布的内容被转发、评论数量并不大,影响较小,原告主张损失过高,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自然人的名誉乃是公民人格尊严的体现,自然人的名誉权是其依赖自己的名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原告主被告在社交平台中传播对其诽谤及侮辱的内容,侵犯了其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辩称涉案内容并非其原创而系转载,其注意义务及责任承担应当相对较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总结

本案中,被告在社交平台上发布未经核实的消息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在网络上形成广泛的不利传播,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严重损害,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因此,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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