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翠花和二娃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2月,二娃向翠花出具借据一张,载明:“本人因公司资金周转紧张,向翠花借款5万元。”
2014年8月二娃又出具一份借据,载明:“本人二娃因公司周转,急需资金故持有翠花信用卡刷卡,累计刷卡金额合计10万元。此金额均为本人偿还借款婚前个人债务,由我本人承诺按期还款直至偿还完毕。”
2015年初,二人因感情不合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同年6月,翠花以二娃出具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娃偿还借款。
法院认定:
婚后,二娃为其个人事务向翠花借款,双方为此订立借款协议,该协议于法无悖,属合法有效,二娃应按照约定向翠花履行还款义务。故判决二娃应按照借条的约定向翠花返还欠款。
律师分析:
1、夫妻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法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只要该借款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该借款合同便合法有效。
2、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是否能随时主张还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夫妻之间存在借款行为,法院只有在离婚时才处理,离婚前以借贷纠纷起诉将被驳回诉请。如采用协议离婚的,双方也可通过在离婚协议书中确认借款事实及偿还期限来处理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