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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的股权激励

发布时间:2019-11-05 浏览量:443

中小企业的股权激励

一、 概述

创业难,守业更难。为什么?

一旦创办企业,企业老板便走上了一条不归路,各种辛苦。到头来,多数最终折戟沉沙,沉没在瞬息万变的市场大潮中。我们洛太律所“公司业务团队”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过程中,经常听到企业老板们感叹,忙活了几十年,原来是给员工打了一辈子工。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我们企业的股权设计和股权激励没有做好,无法适应这个社会。所以难以逃脱被淘汰的命运。

股东投资设立公司,聘用职业经理人、专业技术人员等(以下简称“高管”)为公司工作。个别高管对公司的作用甚至达到生死攸关的程度。这种现象的产生是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必然结果,是资本高效运作的必然要求。以前,简单且较普遍的做法是高管达到一定业绩后,给予一定比例的提成或在业绩达到既定目标时给与一定额度的奖金。这种激励方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

  通过实施股权激励,使得经理人、技术人员成为公司股东,其收益与公司效益产生联系,随效益涨落。高管的立场也从“为别人打工”转变为“为自己打工”。此举不仅减缓高管个人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的冲突,也避免单向提高薪酬带来的成本压力。更为重要的是,此举保证了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较之股份有限公司,数量占优的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要求更为迫切,但是在制度层面,对于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基本上无章可循。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缺失,使得有限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许多有限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后不仅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相反为企业的发展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本律师结合服务企业多年的经验,与大家就有限公司(本文不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问题一起进行探讨。

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以本公司股权为标的,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实践中,大量的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科技型、创业型企业有强烈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愿望,却不知如何选择行之有效的股权激励方式。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规定虽然对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有限责任公司是封闭性公司,上市公司是公开性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可能严格参照上市公司的规定来实行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计划,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其特殊性。

二、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特殊性

(一)关于激励对象人数问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受此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后,股东人数也不得超过50人。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激励对象范围较窄,受股东人数限制的影响不大。但是,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要实行较广泛的股权激励计划,就会遇到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公司采用间接持股方式来解决,即员工不直接以股东身份持股,而通过其它持股载体来享有股权。

  实践中,间接持股通常包括4种形式:职工持股会、工会、自然人代持和信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和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和工会都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不能作为员工持股机构。而自然人代持,使得那些未进行登记的不记名股东难以保障自己的权利。所以,只有信托这种方式是唯一没有法律障碍、最为正规的。

  信托方式是将员工持股的职能委托给信托机构行使,由信托机构按委托人意愿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一般由公司采用预提方式提取激励基金,激励对象授权公司委托信托机构采用独立运作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用上述激励基金购入本公司股份,并在条件成就时过户给激励对象。其优点在于避开了一切法律障碍,只须遵守《信托法》,而且既可融资,也可以有效地实现股权流动。但问题是操作复杂,而且需要支付额外的成本,公司员工接受程度比较低。

 (二)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所用股权的问题

 封闭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没有统一的市场,同时基于有限公司人合性的要求,股权并不能完全自由流通,因此实施股权激励时,有限公司股权的价格只能由公司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评估机构、会计机构)依照一定得原则予以确定,或者由当事方协商确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的几种可行方案

(一)期权激励方案:期权是指授予激励对象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某一既定价格购买企业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类似于股票期权模式,企业授予奖励对象的是一种期权,企业事先设定了激励对象可以购买企业股权的条件(即行权条件),只有行权条件满足后激励对象才有权购买企业股权(行权),从而成为企业的股东之一。行权条件一般包括三个方面:(1)企业方面,例如企业已达到预定的业绩;(2)激励对象方面:例如激励对象应通过一定的考核;(3)等待期方面,授予期权到行权之间需要等待一定的时间。实施期股权激励方案的关键在于对预定业绩及考核标准的设定,对激励对象工作绩效的评价,以及授予期权相对应的股权的规模。期权激励方案主要通过企业股权的增值来进行激励,而非通过现金来激励,适用于资金需求大、发展潜力大、成长快速的企业。

(二)入股/业绩股激励方案:入股激励方案是指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条件下按照某一既定价格购买企业一定数量股权,从而成为企业股东的一种激励方案。业绩股激励方案是指企业同意在激励对象实现一定业绩时无偿赠与或低价售与激励对象一定数量股权的一种激励方案。实践中有的企业为吸引具有一定技能或渠道的人才,以其在一定岗位任职满一定年限或提供约定的技术为条件,允许其以象征性的价格购买企业一定数量的股权。而多数设定的条件既包括一定工作年限,同时也包括对业绩的要求。实施入股/业绩股激励方案的关键在于对激励对象价值的评估,对预定业绩的设定,以及转让股权的定价和规模。入股/业绩股激励方案主要按照企业业绩来进行激励,而非通过企业股权增值来激励,所以对于不欲上市的企业或上市情况不明的企业比较适用,对发展比较稳定的企业比较有激励效果。

(三)虚拟股权/干股激励方案:虚拟股权是企业在一定条件下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收益权,而非股权。激励对象可以按照企业授予其的虚拟股权/干股享受类似于分红的奖励或相当于股权增值部分的溢价收益,但激励对象不会成为企业股东,没有所有权、表决权。实施虚拟股权/干股激励方案的关键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决定虚拟股权/干股的规模。虚拟股权/干股激励方案是种变相的奖金,它不会影响企业的股权结构,也便于企业上市战略的实施,但对企业资金压力比较大,适用于资金充沛、发展稳定的企业。

在上述方案的具体操作时,会面对很多法律上和非法律上的问题,例如授予激励对象的股权来源、股权转让的价格和数量的确定、风险投资(VC)介入时的股权稀释等,在此就不一一分析了。总之,企业在选择和设计激励方案时要从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出发,要服从企业战略发展目标,特别对于计划上市的企业应注意其方案与上市目标的衔接,要避免因其方案的实施导致企业不符合有关上市的规定,对其上市形成阻碍。企业应将设计好的方案通过书面方案和协议的形式对各个环节仔细描述清楚,以使其合法化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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