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处理保证合同中经常会遇到担保期限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司法实践中,也会经常发生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三年以上,或者七、八年的都有,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我们先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和案例进行分析。
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是否有效的答复》第三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保证人没有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而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复,约定超过两年的保证期间虽有效,但不一定能够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还需要债权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只有主债务在讼诉时效内,合同约定的超过两年的保证期间才能产生真正的法律效果,债权人才能以此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作了更为详细的解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担保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三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六个月或长于两年的,原则上从约定,但不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保证期间的确定应以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限,超过部分无效。
因此,根据目前我国目前民事诉讼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主债务的诉讼时效适用普通时效期间,即自主债务履行届满期限之日起算3年,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那么债权人就必须通过法定事由,延长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否则就会造成约定的担保期限不被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