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借贷关系,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这里仅限于自然人之间借贷)。往往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打借条。在要求还款时,借款人否认了借款事实。出借人能否仅依据自己手中的“借条”来主张借款事实。(这里排除有转账记录的借贷行为)
对此有两种观点:观点一、借条具有作为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凭证的效力。借条实际上就是被出借人对借款人享有债权的债权凭证,出借人因此享有向借款人主张还款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只要你给我打了借条,就能证明你收到我借给你的钱,否则你也不会打条子。因此我就可以要求你还钱。”观点二、“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明,而出借款项的如何履行,出借人必须进一步证明。不能仅依据“借条”主张借贷事实。也就是说借款人你不但要有借条,还要证明款项时怎么给我的。
对于第一种观点,本人认为,仅有“借条”主张借贷关系,不足以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贷行为实际发生。不论借款人是否有出借能力,都要看出借人履行了出借行为,这方面的证据是由出借人提供和证明的。出借能力不等于出借行为。在这种借贷事实审查时,要审查两方面的内容,其一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如借条。其二借贷事实真实发生,如现金支付。而“借条”本身是无法证明实际收到借款。也就是说“打条子和给钱是两码事,我给你打了条子,不代表我收到你借给我的钱。”
本人赞成第二种观点。手中的“借条”在法律上评价为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明,是一种民间常用的、简易的借款合同。里面往往涉及借款本金、利息、还款期限等等。但是书写好的“借条”只能说明你们之间的借贷关系的成立。是否有效还要看出借人是否履行了出借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你不但要拿到借条,还要向借款人履行出借这样的行为,借贷关系自借款人收到款项时才生效。所以作为出借人,不但手中要有借条,还要能证明自己已经将款项给了借款人。
法院在日常中的审判基本上是按照第二组观点来审查的。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也就是说法院必须审查借款人已经将款项给了借款人。
因此,人们在日常的借贷中,除了打借条外,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履行出借款项,避免以后扯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