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普法专栏

超过保证期间,保证责任免除

发布时间:2020-01-20 浏览量:399

超过保证期间,保证责任免除

2013年8月21日,靳某与毕某、吉某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由靳某出借50万元给毕某,月息2%,利息按月支付,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合同还约定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吉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借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之后,借款人毕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靳某2015年6月向毕某主张过债权,借款人毕某还了2万元,之后毕某又分别于2016年、2017年偿还过部分借款。靳某一直没向担保人吉某主张过该笔债权。

2018年7月靳某诉至法院,要求毕某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吉某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吉某的代理律师认真查阅了靳某提供的证据材料,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认为应该从2015年靳某向毕某主张债权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截止2018年,吉某的担保已超过担保期间,并在庭审时以此理由进行抗辩,得到法院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吉某不再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我站观点。本站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