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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保证人是否免除担保责任?

发布时间:2020-01-20 浏览量:412

“借新还旧”保证人是否免除担保责任?

【案情简介】

20163月,原告洛阳某银行与被告汽车运输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贷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原告洛阳某银行与被告张某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张某某对被告汽车运输公司的100万元借款及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2年。20174月借款到期后,原告银行又与被告汽车运输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合同双方签字,保证人未签字确认。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洛阳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100万元,后被告汽车运输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归还本息,保证人张某某亦未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原告诉请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汽车运输公司归还借款本息,保证人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关于保证人张某某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笔者认为依据本案案情及相关证据材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理由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原告洛阳某银行应当对担保人明知“借新还旧”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原告和借款人在签订以新还旧借款合同时并未告知保证人,也未与保证人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并不知道“借新还旧”故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律师提醒:

银行在办理“借新还旧”借款业务时存在诸多法律风险,稍有不慎该贷款业务即会变成银行的不良贷款,且可能存在隐瞒“借新还旧”用途“套路”保证人骗保嫌疑。为规避风险及减少各方诉累,银行在“借新还旧”情况下应做好以下工作。1、签订“借新还旧”协议之前,书面通知保证人,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再行签订“借新还旧”协议。2、在案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中均明确“借新还旧”的实际用途,并加粗字体,由保证人签名确认,实行面签制度,做好音视频留存工作。3、可以要求旧贷中的原保证人对新贷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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