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赵某自驾赴上海旅游,登记入住某宾馆,将自己的轿车停放在宾馆的停车场内,并托付给宾馆的保安人员王某看管。次日早上,赵某去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自己的车被盗了,于是赵某要求实馆赔偿自己的车辆。实馆认为,停年场只是为住客提供方便使用的,宾馆没有收取任何保管费用,所以没有义务为住客保管车辆。车辆丢失的责任不在宾馆,宾馆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宾馆对自己丢失的车辆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本案是一起保管合同纠纷。因免费停放在宾馆、高档饭店等场所的车辆被盗而引发的纠纷近年来时有发生,解决这类纠纷首先要明确此类免费停车的法律性质。经营者为方便顾客而提供停车场所,顾客将车辆停放在经营者提供的停车位,便建立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此种关系是车辆保管关系还是场地使用关系呢?如果这种关系被确认为是车辆保管关系,那么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被盗,经营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这种关系被确认为是场地使用关系,那么经营者对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辆无保管义务,车辆被盗后经营者不负赔偿责任。现行法律对上述关系无明文规定,但一般法律均要求经营者对旅客和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
在本案中,赵某托付某宾馆的保安员王某看管轿车,并已将轿车停放在某宾馆的停车场内,即保管合同有效成立。某宾馆属于商业经营场所,对住客寄存的物品,即使是无偿的,也应尽善良管理者的注意义务,否则就应对保管物的损毁、丢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宾馆未尽职,致使王某的车辆丢失,因此某宾馆存在重大过失,虽然是“无偿保管”轿车(严格来说是有偿保管,保管费转移到了宾馆的住宿费用之中。若不在该宾馆食宿,保安是不会允许你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的),但依法应由某宾馆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即保管合同只是转移物的占有而不转移保管物的所有权。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保管物,即维持保管物的现状并予以返还。因此保管人为返还保管物并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这是保管人应付的主要义务之一。
2、当事人约定了保管场所或者保管方法的,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保管方法。
3、保管人返还的物品应为原物,原物生有孳息的,保管人应当返还保管期间的原物孳息。
4、若保管物为不动产,则保管人应在不动产所在地返还;若保管物为动产,则保管人应在保管物地返还动产,保管人无送交的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