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与和张先生早年系同事关系,并于1995年在双方户籍地婚姻登记机登记结婚。在长达22年的婚姻长跑中,终究因各种问题导致两人感情破裂,无法在维持婚姻。2017年两人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主要约定二人自愿离婚,并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因孩子已经成年,也就不存在抚养问题。但是就在前不久不,李女士偶然听说男方要买房子,这才想起来在二人离婚前,前夫张先生一直由用人单位缴纳有住房公积金,且仍有高达20余万元的余额。那么李女士向律师提出了以下两个问题:
1、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一方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能否主张分割。
2、离婚时遗漏了男方的住房公积金,离完婚后是否继续起诉主张分割?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是属于限制性所有权,即职工对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职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现占有,是由所在单位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所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即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
2、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根据以上法律,虽然李女士与张先生已经协议离婚,但是离婚时对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充分的认识,也就没有对该财产进行分割,依法属于遗漏的、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分割该部分公积金。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女士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是意思表示,因双方在离婚时对被告公积金没有分割,所以原告要求分割公积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应分得数额为10万余元。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