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材料掺假,装修公司退一赔三
2018年4月份,王女士在某市新区购买了一套新房。为了尽快的入住,王女士在买房后的一个月内就和一家装修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提供设计方案,并负责施工,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总价款为15万元左右。
工期结束验收房屋时,王女士发现屋内异味刺鼻,且墙面无光泽,经过工人的修补后该问题仍然存在。于是王女士认为专修公司使用的油漆存在问题,于是王女士就直接向油漆厂家反映问题。厂家答复称,厂家的油漆符合标准,王女士使用的油漆很有可能是假冒油漆。厂家称其每桶油漆均有防伪的条形码,且一桶一码。王女士发现装修公司使用的每桶油漆上也有条码,但是条形码均一致。后王女士向当时的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经过消费者协会的调查,确定装修公司使用的是假冒的油漆,认定装修公司构成消费欺诈。经过协商,装修公司同意向消费者予以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消费者为生活居住需求而进行装修,属于日常消费范畴。装修公司的行为对消费者而言,严重侵犯了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使消费者不能通过交易行为获得满意的产品和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市场经济秩序而言,利用欺诈手段推销的产品和服务,往往品质低劣、价格便宜,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装饰公司应当依法向王女士就所使用油漆的承担赔偿责任,不但包括法定的退役赔三,还要额外承担王女士因重新粉刷以及修缮而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