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心得-耿聪莉离婚案
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这是我对代理的本次离婚案件最大的感受。
案件很简单,人民法院以原告未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为由,驳回了离婚诉讼,不准离婚。
但是在该案的代理中,我们却在开庭之前经历了艰难的调查取证程序。对象包括被告的财产、房产、公司股份等,先后到洛阳市、新安县、南阳市和唐河县等地的市民之家,调取男方的财产信息,可以说,本案中调查男方的财产所付出的精力,是要远远高于准备其他事实与法律工作准备本身的。
我认为,这本就是代理离婚案件的应有之义。可以说在离婚案件中,庭审发言再漂亮,如果在开庭前未能尽职的调查离婚对象的财产,也将导致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受到极大损失。
而目前我国的司法查询制度,确实有待于改善。
一方面房产信息、资产信息等不能联网,导致查询工作需要大费周章,各地奔波。且如果当事人不聘请律师,或者律师履职不尽责,则可能会造成婚姻一方对另一方财产信息的毫无所知,因信息不对称造成较大损失。还会造成财产分割不干净不彻底导致的诉累,甚至失去实体公正。
另一方面,当事人信息如果毫无门槛的完全联网,轻易可查,则当事人信息的泄露将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
因此,我认为尽快完善离婚诉讼的财产查询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一方面使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真正取得公正效果,一方面保证当事人信息不向外泄露,保持好这个度,是非常关键的。
我考虑了一种不成熟的思路,人民法院可以利用平时进行保全和执行等工作正在使用的网络查询系统,先依职权进行调查,再将双方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由当事人举证证明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到的本人名下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并最终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分割。
可能会有人认为此举违反了当事人的处分原则,超出了当事人对财产分割的具体请求。但我认为并不会,既然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般都包括分割财产,那么我认为不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哪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提出了一个概括的请求,具体不论双方认可和法院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多少,都应当是包含在概括的诉讼请求中的。
当然,现在这种思路明显是还是无法直接推行的,首先人民法院的查询系统并不完善,对于当事人财产信息的查询结果并不准确,还要面临财产登记错误的情况。同时,离婚分割财产的同时也要分割共同债务,而共同债务明显是无法通过系统查询得来的,强行分割可能会造成另一种形式的不公正。
因此,这只是一种思路,还要依靠查询当事人财产信息的相关系统进一步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