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创不当得利案
本案大致案情为:我方当事人在通过网银转账时,误把一笔款项转入了他人的账户,后和对方联系对方一直不予回应,不予返还,只得通过诉讼追索对方的不当得利。误转的原因为双方之间两年前曾有过一笔买卖交易,所以网银账户上留有对方的转账账号,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在操作时误选了转账记录,导致转错。该笔转账有基础交易存在,正好是当事人向他人进行的多笔转账中的其中一笔,时间与金额均可以印证,因此本案的事实认定难度并不大,之所以选为我参与考核的案例,主要是经历了极不平常的诉讼过程。
该案自2019年1月,我刚到洛太所实习时立案,到最终12月10日才正式开庭,期间历经了整整一年,颇具戏剧性。
首先检讨自己的粗心大意,在起诉状中写事实与理由时,将打单日期误看成了转账日期,给我本案的指导老师张耀显律师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通过张律师做了许多工作,最终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这种低级错误对律师行业来说是致命的,以后一定要坚决杜绝。
本案之所以历经将近一年才得以开庭,是因为第一次起诉经历了诉调程序,被告一直对人民法院的通知未予回应,后转为诉讼程序,而在立案送达后,我们发现被告变更了公司名称与法定代表人。我们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到工商局查询了被告的工商登记变更信息后,依法向法院提交了变更被告名称的申请,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最终不得不撤诉另行起诉,又因为对方公司的地址无法送达,经过了漫长的公告程序,导致一个案件等了将近一年才开庭。庭审中,对方缺席,最终缺席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按照一般的法律程序,被告的名称是我们在起诉以后才变更的,不属于起诉错误导致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履行正当的变更程序即可,但是基于送达等种种困难,我们在主办法官的建议下,不得不撤诉后重新起诉。当时我与张律师多次与主办法官沟通,尽管难以接受,但最终还是不得不妥协了,
因此,本案给我的最大感触就是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很多时候并不是相符的,法律实践的复杂性,使许多程序有时并不能完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作为律师要配合好法官,理解法官的难处,帮助法官把程序走下去,才有可能在结果上更有利于当事人的实体利益,这就要求我们自己在时间和精力上要作出一定的牺牲。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向当事人晓以利害,释明中间的情由,获得当事人的认可和一定程度的妥协,因为有的时候妥协反而能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有些时候,有些事情,尽管难以理解,但是必须接受,这就是法律实践的现状,对于我们这些律界新人来讲,真的是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