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调岗莫任性,操作不当需赔偿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大江南北,全国犹如按下了暂停键。因疫情波及范围之广、周期之长,中小企业受到了重创,部分企业复工后,将会面临单位内部的人事调整、薪资调整等问题。但调岗并非企业老板想的那样随意而为,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一旦稍有不慎,可能面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了解调岗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1、企业是否可以对员工进行调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同时,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故用人单位如果想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需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
2、企业单方调岗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调岗的法定条件有三个: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3、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事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约定的。除这几种情形之外,企业均不得在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擅自更改劳动合同内容,否则就属违法。另外,公司即使合法调岗,也应下达调岗通知书。
3、如何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能胜任工作调岗是否经劳动者同意?
有的企业打着“不能胜任工作”的旗号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实际却想变相辞退劳动者。那么,不能胜任的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不能胜任?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制定一套完整的考核制度,规定考核的时间、周期、标准、流程及针对不同考核结果的处理,从完成工作数量、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方面综合考量,并将结果告知劳动者。该考核结果就是认定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0条只规定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可调整岗位,未规定调整岗位须经劳动者同意。另外,劳动部《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第一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因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不能胜任工作调岗无须经劳动者同意。但调整岗位要具有经营的必要性和目的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要能为劳动者胜任,同时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也不能有不利的变更,除非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薪随岗变”。
律师提醒:针对企业的单方调岗,劳动者如何救济?
如果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应当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劳动者既未到新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属于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正确的做法是,在去新岗位报到的同时,申请劳动仲裁,由仲裁机构来认定调岗是否合理,而不能采用旷工等方式消极应对,否则会面临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