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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侵权案件中谁来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1-10-22 浏览量:502

校园侵权案件中谁来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侵权案件是一类比较常见的侵权案件,那么在此类案件中由谁来承担责任是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之前遇到一个当事人咨询,案情主要是王某与张某系刚上小学一年级的同班同学,在刚入学第一周的一次体育课进行快速散开和集合的游戏过程中,张某无意撞到王某,导致王某受伤,经诊断为右肱骨踝上骨折。王某向法院提起侵权责任诉讼,要求张某及其监护人与小学连带赔偿王某各项损失。

查询了相关案例后,实务中法院一般会认为学校虽然开展体育的目的具有正当性,但在主观方面没有充分考虑王某与张某系从幼儿园刚进入小学的、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其心智尚不能适应新的环境及高强度的重复列队训练行为,同时,学校也应当预见该体育活动可能会产生碰撞、挤压致伤害的发生,但没有尽到相关的教育和管理职责,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张某系听从老师的指令完成行为动作,客观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相应的过错。

检索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在我国,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侵权责任的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处理,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的,应推定学校存在过错,学校仅在充分证明自身尽到教育、管理义务时方能免除赔偿责任。因此,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校园侵权案件中,一般应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推定学校存在过错。本案事故发生时,王某、张某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为一年级小学生,自身的认知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因此学校担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更大。王某受伤时间为学校正常上课期间,受伤地点为学校内部。快速散开和集合的重复训练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学校亦无证据证明尽到相关教育和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学校如果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能够查明学校确实履行了教如果学校提交证据能充分证明其尽到教育和管理义务,学生权益受损纯属侵权人或者本人的过错,则可免除学校的责任;如果学校仅能证明尽到了部分义务,其做法仍有不完善之处,存在导致侵权损害的风险,则应由法院酌定适当减轻其责任。

为避免校园侵权情况的产生,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一方面,家长要倡导孩子与同学和谐相处,也要注重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另一方面,老师和学校也要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比如,学校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对器材设备的质量严格把控,对体育教学的内容、流程进行安全把控、尽量做到监控无死角,对学生定期进行安全培训等。此外,还可鼓励学校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和参加学校责任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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