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项新的案件审理制度。该制度自2019年10月24日实施以来已有两年有余。在制度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面对和关注。比如有些被告人一审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后又提出上诉。
首先,基于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刑法原则,被告人为取得从轻的最终判决结果选择上诉。
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可以获得从宽处理。而上诉权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又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规定。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没有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实践中被告人上诉人后多会被驳回、维持一审结果,即被告人破坏认罪认罚制度没有明显的不利后果。所以很当被告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即便是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仍然提起上诉。
比如,一起普通的聚众斗殴案件中,被告人在一审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一审判决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一审审理时间较长,被告人为了实现继续留在看守所中服刑的目的,就会提出上诉拖延诉讼时间,达到在看守所服刑完毕的目的。
其次,受庭审阶段辩护影响,被告人反悔上诉。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般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对于案件的了解程度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没有委托辩护律师,或者对证据材料并不清楚。所以一些被告人在与公诉机关就认罪认罚进行交流时个人的心态和想法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仅有值班律师在场,而值班律师不可能对案件有全面的把控。一旦有辩护律师介入时,尤其是辩护律师在开庭时提出独立的辩护,结合部分事实或全部事实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提出异议。则一审开庭后,被告人的心态和想法会随之发生改变,进而对此前的认罪认罚产生怀疑,并且再次希望通过上诉减轻处罚。
第三、认罪认罚量刑在操作过程中缺乏全面性。
刑事判决包括主刑与附加刑。而一般情况下,案件主板检察官一般主要会就主刑进行明确量刑,有时为了促成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采用“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等模糊性表述。特别是在进行量刑协商时,没有将可能判处的全部刑罚客观真实地展现给犯罪嫌疑人,进而为以后上诉埋下隐患。这样就导致被告人在收到判决后,对于附加刑无法接受,超出预期,于是就进行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