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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停是否一定必须处罚---从首违不罚谈轻微违法免罚

发布时间:2022-03-16 浏览量:590

违停是否一定必须处罚---从首违不罚谈轻微违法免罚

2021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经第三次修订后正式实施,新《行政处罚法》修改的一个亮点是确立了“首违不罚”制度,《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具有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行政处罚绝不能成为一些地方政府财政增加财政收入的途径更不能成为主要的财政来源。

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进行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

新《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三要件:一是初次违法;“初次违法”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部门和地方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时,应根据一定时间、空间和领域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首违”。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

早在2019年7月,洛阳市交警部门就探索实施了对洛阳号牌个人非营运小型汽车,在城市区内发生“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通过路口不按导向车道行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未放置保险标志”四种交通违法行为,凡是此次违法之前6个月在洛阳范围无交通违法记录的,只做警告处理,不进行罚款和记分。

2021年8月,洛阳市城管部门对城市区内机动车违停,在信息采集员下达违停告知单后,驾驶人15分钟内到达违停地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违停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经审核确认后可免予处罚。针对停车资源紧张、车位配比严重失衡的老旧小区周边,每天20:00至次日7:30人性化治理违停,对不妨碍交通通行、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停行为,以警告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明确了,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处罚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是为了公民自觉的守法,所以在遇到首次轻微违法并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违法人可以申请行政部门不予处罚,但此后更要严格守法,共同创建和谐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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