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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就业,签订聘任合同时应约定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18-03-23 浏览量:597

退休后再就业,签订聘任合同时应约定违约责任

A. 为讨公道,退休后再就业教师走上法庭

  徐女士退休前是一所公办小学的教师,一直享受着养老保险等待遇,2014年,一所民办学校相中了徐女士,聘请徐女士担任学校的美术教师,月薪2000多元,其中“合同基本工资”为每月1600元。

  2015年,校方又与徐女士续签了期限至2017年7月20日的聘任合同,但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让徐女士意外的是,2016年8月,校方给她送来了解聘通知书,称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故不再聘任”。

  徐女士认为学校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遂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学校支付经济赔偿金及加班期间的加班工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徐女士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徐女士又以劳动争议为由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学校支付2015年2月至2016年8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和两年的经济赔偿金。而学校认为,在徐女士工作期间,校方已按照法律规定按月支付了工资,不存在加班事宜,因此不应支付加班工资,同时,徐女士属于退休返聘人员,与学校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且徐女士确实不能胜任教学工作,因此不应支付赔偿金。

B. 法院:聘任合同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应受《合同法》调整

  法院认为:徐女士作为退休教师,与原工作的小学建立有劳动关系,并享受养老保险等依劳动法律关系建立的相应的社会保障,故其与现在这所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劳务合同的性质。该校以徐女士不能胜任教学工作为由,提前解除聘任合同,其解除合同的事由缺乏依据,故应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该学校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鉴于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约定不明,也无民办学校教师聘任的具体规定,故参照徐女士的基本工资,由该学校支付徐女士的基本工资作为违约金。

C. 洛太律师:签订聘任合同应约定违约责任

  1.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等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2. 用人单位招用享受养老保险等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退休返聘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可以通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民事诉讼进行解决。

  目前,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在以返聘的方式回到工作岗位发挥余热,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郑艳律师提醒:在与用人单位签订聘任合同时,请将违约责任约定明确,以便在用人单位违约时,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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