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王想开一家特色餐饮店,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发现自己喜欢的名称都已经被别人注册过商标了,但是经过小王调查发现,其中大部分注册商标居然并未被实际使用过,那么这种情况下,自己是否可以使用他人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小王要想使用他人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商标注册人“没有正当理由”不使用注册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 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可得知这四种情形就是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相反,如果商标注册人不存在这四种情形,那么就符合“没有正当理由”的规定。
二、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
“连续”二字就说明在时间上是不能出现中断的情形,即如果商标注册人在三年的时间段内,曾使用过注册商标,那么就不再符合“连续三年”的规定。
三、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在注册商标满足“没有正当理由”和“连续三年”的条件时,小王还需要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在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后,小王就可以使用了。当然,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小王应该申请注册其欲使用的商标。
另外需要提醒:如果从他人处购买商标,注意要求对方出示在三年内使用过该商标的证据,以防出现购买后才发现该商标已被其他人申请撤销的情况,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