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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3年的“理想”起诉11年的“理想”能胜诉吗?

发布时间:2023-07-24 浏览量:457

洛太普法|3年的“理想”起诉11年的“理想”能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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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则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理想临沂新理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上了微博热搜,原告北京车和家公司认为临沂新理想公司侵害了原告的“理想”商标,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变更名称、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这个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是造车新势力“蔚小理”中理想汽车的公司,消息一出,自然就引来了微博网友的围观。

  笔者根据名为“沸点视频”发布的微博大概了解了一下事情原由: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和家公司”)认为临沂新理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想汽车服务公司”)的店名使用了“理想”两个字,便以理想汽车服务公司侵犯了车和家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以及理想汽车服务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理想汽车服务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经笔者查询:

  车和家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法定代表人李想,该于2018年申请注册“理想”商标,并于2020年5月28日注册成功,核定使用范围是12类运输工具,商品项目为:机车、汽车和婴儿车三项。

  而理想汽车服务公司成立于2022年2月,注册时的名称为“临沂理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变更名称为“临沂新理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理想汽车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先生称自己小名就叫“理想”,从2012年就开设了一间名为“理想汽车装饰”的店铺从事汽车贴膜服务。笔者通过企业信息系统查询到朱先生在2016年注册了一家名为“临沂市朱裕昊汽车用品销售部”的个人独资企业,显示为在营状态,未能查到名为“理想汽车装饰”任何类型的主体的工商信息。

  目前案件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笔者无法获取更多的案件信息,因此对于案件走向笔者无法给出预测,笔者仅就本案所反映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共性问题做一下解析。

  01

  商标及注册商标专用权解析

  首先,先明确一下什么是商标权,哪些行为会侵犯商标权。

  在解释商标权之前要先介绍一下什么商标,所谓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从商标的定义上也可明确得知商标的作用就是为了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所谓商标权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即排他权,它意味着他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在特定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

  那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特定范围内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志就意味着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断是否侵权就要判定被诉的“商标”和权利人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否会引起一般消费群体对两个标志的混淆。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

  其一,商标混淆要同时满足两个层面,第 一是作为商标的标志本身是相同或近似;

  其二,两个商标所表示的商品或服务是相同或近似的。因为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相同商品/服务不同标志以及相同标志不同商品/服务都不会引起一般消费者的误认,也就不会被认定为侵权。比如,同样是方便面,一般消费者不会把康师傅与白象混淆在一起,这就是同种商品/服务不同标志;再比如蒙娜丽莎摄影与蒙娜丽莎蛋糕,这属于同种标志不同商品/服务。

  除了前述依据混淆原则判定是否构成侵权外,还有几种情形即便存在混淆也不会被认定为侵权的行为:

  其一、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较为有影响的案例是2021年“青花椒”商标侵权案,二审法院四川省高 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使用“青花椒”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其二、是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用途,比如:淘宝网上销售油漆的店铺展示立邦、多乐士等知名品牌的文字和图形,只要其出售的是正品,且其使用油漆注册商标的方式不在于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店铺是商标权人自己或经许可开设的专卖店,那么这种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文字和图形的行为就是在指示自己商品的真实来源,不构成侵权;

  其三、商标权用尽,是指对于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在购买之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就可将该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包括在为此目的进行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简单点说就是卖正品二手商品时使用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其四、在先使用抗辩,如果在一个商标获得注册之前,他人就已经善意地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构成侵权,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标志。

  02案件争议焦点解释

  (一)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回到本案当中,本案大的争议焦点就在于理想汽车服务公司在自己的汽修店里使用“理想”两个字是否构成侵犯车和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前述分析了商标侵权的核心是混淆,既包括标志本身的混淆还包括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混淆。本案中,车和家公司“理想”商标申请时间是2018年,注册时间是2020年。核定使用范围是12类运输工具,商品项目为:机车、汽车和婴儿车三项。理想汽车服务公司所从事的行业是汽车贴膜,从商品分类属于第37类陆地机械车辆维修类。

  首先从标志与商品/服务类型角度分析。理想汽车服务公司在自己维修店的招牌上使用了“理想”字样,即便理想汽车服务公司的招牌上是自己公司的名称,但涵盖了“理想”商标的全部内容,从标志角度可以认定为相同标志。但从商品或服务维度,车和家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是商品,而理想汽车服务公司使用的范围是汽修服务。如果从商品分类表中两者属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范畴。但请注意,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仅具有参考价值,不是法院判定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的唯 一依据,还要根据结合商品/服务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的综合考量。笔者认为,车和家公司商标主要用于理想汽车,汽车销售往往涵盖有汽车维修服务,这在一般消费者的观念中有较为明确的认知,虽然车和家公司商标没有在37类注册,但理想汽车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与车和家公司销售汽车所涵盖的服务仍有部分重叠。因此,笔者倾向于认定二者在商品/服务层面也构成近似。

  其次从理想汽车服务公司对“理想”的使用层面分析。这里有两点可供分析,一是理想汽车服务公司对“理想”的使用属于商标层面的使用还是用于指示、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用途的使用;其次,理想汽车服务公司的使用是否属于在先使用。

  先说第 一点,理想汽车服务公司在2022年2月注册成立“临沂理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22年3月更名为“临沂新理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从微博平台曝光的理想汽车服务公司的店铺招牌为“理想汽车贴膜工厂”。笔者认为,理想汽车服务公司招牌上使用“理想”更多的是在宣传自己的店铺,用于宣传自己店铺的服务内容,应属于商标层面的使用。

  分析到此,笔者认为理想汽车服务公司店铺出于商标使用目的使用相同“理想”汉字,且理想汽车服务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与车和家公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存在部分内容重叠,法院有可能会倾向于认定理想汽车服务公司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是,还有一点没有分析,就是理想汽车服务公司声称自己从2012年就开始使用“理想”作为店铺招牌,理想汽车服务公司在先使用的抗辩有可能成立。

  那么就需要车和家公司提供两方面的证据:

  第 一、理想汽车服务公司在2018年车和家公司申请注册“理想”商标之前就开始使用“理想”标志;

  第二、理想汽车服务公司使用“理想”标志一直在第37类陆地机械车辆维修类范围内。

  如果这两方面理想汽车服务公司都能够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那么理想汽车服务公司在先使用抗辩成立,车和家公司就无权要求理想汽车服务公司停止使用“理想”标志。

  (二)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

  根据微博平台披露出来的起诉状显示车和家公司第4项诉讼请求要求理想汽车服务公司赔偿车和家公司损失100万元;第5项诉讼请求要求理想汽车服务公司支付车和家公司合理维权支出20万元。

  笔者不了解全部案件信息,更不清楚车和家公司主张赔偿的相关证据,因此此处不对车和家公司主张100万的赔偿的合理性做任何评价,只对赔偿金额的确定做一下解析。

  根据《商标法》第63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可以从这几方面确定:

  第 一、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第二、实际损失难以确认的可以按照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第三、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第四、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万以下的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实际上都很难获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就本案而言,理想汽车服务公司主要提供的服务是汽车贴膜服务,该服务对于理想汽车的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的影响是十分有限的,理想汽车也很难因为其他人的贴膜服务而影响到汽车销量,自然也就很难举证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至于理想汽车服务公司的获得的利益,也很难证明,此处的利益必须是基于理想汽车服务公司的侵权行为而直接获得的利益。由于理想汽车服务公司提供的不是汽车产品,而是与汽车相关的服务项目,需要剔除理想汽车服务公司的其他合法收入,从实践角度,除非对理想汽车服务公司进行专业的会计审核,否则很难证明出理想汽车服务公司的实际收益。因此,大概率本案仍会采用法定赔偿,即法院在综合全案证据,在认定理想汽车服务公司侵权成立的基础上根基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500万以下的赔偿金额。

  以上均是笔者基于网络线索形成的有限分析,旨在借助“理想”商标案普及《商标法》相关法律内容,不构成对本案的结果判定,实际案情及裁判结果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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