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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拒不退还保证金最终本息一并奉还

发布时间:2018-03-23 浏览量:570

发包方拒不退还保证金最终本息一并奉还

案件事实:

发包方拒绝返还工程保证金被承包方诉至法院   

2015年6月份,工程承包方A公司和发包方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建B公司发包的1#---10#住宅楼,由A公司向B公司缴纳200万的履约保证金。约定开工日期为2015年9月12日,工期为560天。由于B公司各种审批手续不全,直至A公司起诉时工程仍无法开工。根据双方合同约定,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B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

A公司看到工程开工遥遥无期,便向B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证金,但B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A公司交纳的保证金。无奈之下,A公司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定:

B公司向A公司返还保证金及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查明B公司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金为11000万元,但B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等问题,依法将B公司的两名股东也列为被告要求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对B公司的银行账户和股东的资产进行了查封。

庭审中法院根据A公司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B公司收到了A公司缴纳的工程保证金。依照双方的合同约定,B公司应当退还收取的保证金并应支付相应的利息。B公司希望与A公司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A公司同意放弃利息以调解结案,但要求在调解书中载明B公司必须在调解书确定的付款期限内按期全部付款,否则应自2015年6月A公司交纳保证金之日起,按所交纳保证金的数额以月息2%的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全部付款之日止,并由B公司的两位股东对此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调解结案。

目前A公司的保证金已经全部被追回,同时由于B公司没有按法院调解书确定的期限付款,B公司及两位股东将向A公司承担高额利息的付款义务。

律师提醒:

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具有合同履行周期长,涉及证据多,专业性强等特点,因此无论是工程的发包方还是承包方,从合同的签订阶段开始,直到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款的结算等环节,贯穿合同履行的全过程,都需要进行全面的风险防范和掌控。现律师给出以下法律建议:

一、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认真审核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包括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格、履约能力、工程质量、工期、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把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尽可能的消灭在萌芽状态。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员和技术人员参与合同的谈判,审查合同的相关条款。

二、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注意收集和保存各种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周期相对较长,加之建设工程行业的特点,如果不注意及时收集和整理证据,过后就难以或无法收集到证据材料。一旦双方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质量、价款、工期、结算等发生纠纷,就会对自己非常不利。纠纷发生后在双方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时,要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等到对方丧失履约能力时或转移资产后再去主张,此时往往事倍功半,甚至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在涉及公司的民事纠纷和诉讼时,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在许多情况下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一定要注意调查和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以便确定公司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过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正是律师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通过追究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查封公司账户和股东的财产,才使被告公司及股东主动提出调解,主动返还原告的保证金。在没有按期付款后,还需向原告支付高达已付保证金50%的违约利息,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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