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提前退岗发生交通事故能不能认定工伤?
张某系某国企单位职工,工作时间为朝九晚五,工作清闲。2016年的一天下午四时许,其未经请假便提早下班,在回家路上骑电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经过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勘查,认定张某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住院治疗期间,向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单位调查后,认为不属于工伤未于申报。张某治疗康复出院后,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工作人员通知双方进行了听证。张某认为其是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且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未经请假提早下班的行为,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愿意接受单位劳动纪律方面的处罚,但其违纪行为与工伤认定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企业方认为,单位对于工作时间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且员工已知晓,事发当日,张某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提早离开单位,应视作擅自离岗,不能视为正常下班,故其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非发生于下班途中,不属于工伤。人社部门最终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B、人社部认定:不成立工伤
人社部门认定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同时,根据2014年6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合理时间,二是合理路线。本案中,张某受伤的地点无疑属于合理路线的范畴,但并不符合合理时间的要求。
C、律师点评
首先,根据单位规章制度,张某的正常下班时间应为五点,当日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本应在工作岗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次,张某提早下班的行为主观上不是为了完成工作,和履行职务无关,客观上未经单位事先知晓和许可,无正当理由,属于擅自离岗。因此,张某之受伤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