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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建设工程中约定的“管理费”

发布时间:2023-08-04 浏览量:504

洛太普法|建设工程中约定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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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中约定的“管理费”,大多发生在转包方、违法分包方、被挂靠方、出借资质方与转承包人、挂靠人、借用资质人之间。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借用资质形式下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然而“管理费”包含在工程价款之中,“管理费”是否支付,现实中存在不同情形,应当区别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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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中“管理费”常常以“管理税费”、“前后两个合同差价”、“转包方与施工方之间工程结算价按工程结算价格的一定比例”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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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管理费是特指企业管理费,是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工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职工福利费、财务费、职工教育培训费、税金等其他费用。由此可见企业管理费为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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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竣工验收合同情况下,取得工程价款后转包方与施工方之间的“管理费”怎么处理。

  目前主流观点是看转包方是否实际参与管理为标准。转包方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管理费处理。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转包方参与管理的程度,能否与约定的“管理费”所占工程价款比例相匹配;转包方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此种情况下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并不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法院不支持“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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