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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文物鉴定评估报告鉴定人法定资质的审查

发布时间:2023-08-14 浏览量:491

洛太普法|文物鉴定评估报告鉴定人法定资质的审查

  文|陆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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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文物局会同中共中 央宣传部、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印发《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工作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将犯罪率较高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盗割石窟寺石刻、盗窃古建筑及其构件、盗窃博物馆纪念馆和盗拓碑刻石刻等文物犯罪活动,以及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及其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作为打击重 点。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四节专门规定了妨害文物管理罪,用324条至329条,分别规定了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增文物藏品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等八个罪名,其中“文物”、“名胜古迹”、“珍贵文物”、“文物藏品”、“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要素属于规范性要素,需要通过行政认定、司法鉴定等形式予以认定。为此,国家文物局2016年起,指定了64家机构作为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鉴定机构,可以组织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或者科学技术对涉案文物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评估并提供鉴定评估报告的活动。

  该种鉴定评估需要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证明案件符合罪名客观上的构成要件,在证据种类上应属鉴定意见,在对文物鉴定评估报告的审查应该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对鉴定意见所规定的条款进行。

  在对文物鉴定评估报告的审查时,关于鉴定人的法定资质经常会因为有无鉴定人的签名、鉴定人有无文物鉴定评估法定资质等问题,甚至出现难以解决的困局。

  本文尝试从以下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1.文物鉴定的难点?

  2.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是否需要具备法定资质?

  3.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应该具备何种资质?

  4.文物鉴定评估人员的法定资质如何公示?

  5.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是否需要在鉴定评估报告上签名、盖章?

  6.如何通过审查鉴定评估人员法定资质对文物鉴定评估报告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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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文物鉴定的难点

  (一)真伪鉴定难以区分

  文物鉴定,自古有“眼学”之说,靠的是眼力,凭的是业界良心。难免受诸多因素影响,鉴定往往变得“不确定”。需要用科学方法分析辨识文物年代真伪、质地、用途和价值的工作。辨别真伪,断定年代,说明质地,标定名称,评定价值。

  国内的文物鉴定尤其是真伪和年代的鉴定,始终缺少一套清晰明确的标准,更缺少一系列科学、严格的考核机制和监督体系。

  (二)文物级别难以确定

  关于文物级别的鉴定,有如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制定、1991年修正、2002年修订、2007年、2013年、2015年、2017年修正)

  (2)2001年4月5日文化部发布实施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3)2003年5月13日,国家文物局发布实施了《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主要针对近现代文物的定级做出规定。

  (4)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5)2022年12月19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图书馆系统古籍类文物定级指南》的通知。

  以上各个标准中,对于珍贵文物中的级别的判断,规定和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之分,珍贵文物又区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判定文物级别需要对文物在反映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等方面的属于“特别重要价值”“重要价值”还是“比较重要价值”做出判断,但是并无明确的可操作的判定依据,大部分需要主观的分析和论证。

  (三)文物鉴定机构进行经济价值评估涉嫌超范围鉴定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规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专业条件,并应办案机关的要求,对文物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估。

  在《刑事审判参考》案例杨玉成受贿案中,出现价格认证部门对涉案书画进行价格认定同时对书画的真伪也作出鉴定,引起争议,终法院认为价格认证中心聘请的专家属于价格认定专家,但因为价格认定机构无权对涉案标的的真伪进行认定,在价格认定机构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情况下,组织专家对涉案书画进行真伪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真伪认定结论不宜采信为定案根据。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是鉴定评估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决定是否对文物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估,这个也存在难以把握的问题,存在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难题。

  02

  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是否需要具备法定资质

  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都需要具备法定资质没有疑问和例外,但现实中确实存在很多种类型的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并不是全部具备“法定资质”,加之“法定资质”中的“法定”也有不同的解释,究竟何种资质才属于“法定资质”还有不同认识和理解,但是必须具备“法定资质”没有疑问。甚至,鉴定人的法定资质相对鉴定机构的法定资质更为重要。

  鉴定人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而是一种特殊的证人,有的国家的法律将鉴定人称为“专家证人”。作为一种特殊的证人,鉴定人有依法就提供的鉴定意见出庭作证的义务。……不能把鉴定机构等同于鉴定人。……鉴定意见应由具体从事鉴定的人员对鉴定意见签名。

  鉴定人负责制度和鉴定人独立进行是鉴定的两项原则。只有真正实行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原则,才能切实保障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鉴定人才有可能完全依据科学知识和科学规律进行鉴定;也只有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才能增强鉴定人的责任感,按照科学规律和操作规程进行鉴定。并且,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03

  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应该具备的法定资质指的是何种资质?

  随着对打击犯罪和保障人 权的双重需要对“罪刑法定”原则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刑法各种需要进行价值评价的规范性要素星罗棋布,司法实务对鉴定的需求种类会越来越多。我们目前有的鉴定机构并不能涵盖刑事诉讼的需要,很多种类和项目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都还在建设和完善过程中。

  涉案文物鉴定正是从不规范到相对规范一步步走到现在,64家机构因为有国家文物局的指定,可以认为具备了“法定资质”。

  2016年1月4日,国家文物局发文指定北京市文物进出境鉴定所等13家单位为首 批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开展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涉及的文物鉴定和价值认定工作。

  2016年9月30日,国家文物局发文指定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等29家机构为第二批文物鉴定机构,开展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涉及的文物鉴定和价值认定工作。

  2022年7月27日,国家文物局指定太原市博物馆等23家机构为第三批涉案文物评估机构,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同时要求:各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要加强文物鉴定评估人员队伍建设,支持鼓励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升鉴定评估能力,我局将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文物鉴定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的变化情况报我局备案。

  至此,国家文物局通过指定的方式将文物鉴定机构“法定化”,这64家(其中首 批中的山东省文物保护与收藏协会不再开展涉案文物鉴定工作)。但是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还没有取得相应的“法定资质”。

  2018年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文物局指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但是对于鉴定评估人员规定了应具备的条件之后,要求的是各省负责对人员进行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备案。没有要求向社会公示。

  根据目前的规定,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必须具备“法定资质”,这个“法定资质”的认定应该以“是否报国家文物局备案”或者“是否属于国家文物局备案名单内人员”为判断标准。

  04

  文物鉴定评估人员的法定资质如何公示?

  2005年制定2015年修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对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该四种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该登记管理并分别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四类之外的鉴定项目因为不在登记管理制度之内,没有办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通过公示、公告等能够被公众知悉、查询的形式证明具备法定资质,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向社会公示有依据,我们可以通过查询核实鉴定机构是否具备法定资质,文物鉴定评估人员采用的备案制度则不同,笔者在国家文物局官方网站和其他地方,无法查询到备案名单,想要知道我们国家那些人可以对涉案文物做出鉴定,没有途径。

  会不会还有其他途径可以查询得到?笔者不敢断言,但是因为目前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在鉴定评估报告上不签名已经成为普遍问题,备案制度的实际运行功效就存在严重疑问。

  05

  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是否需要在鉴定评估报告上签名、盖章?

  鉴定意见上需要鉴定人签名是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规定了没有签名和盖章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负责制度,要求鉴定意见必须以鉴定人个人名义作出,即必须个人署名,个人对鉴定意见负责。鉴定人接受委托后,从检材的提取、保管、检验、甄别等等,都应由鉴定人根据鉴定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或施加影响,更不得指令鉴定人一定要作出某种鉴定意见,或代替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后,鉴定人应当作出鉴定意见,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专家为专门性问题出具的鉴定意见应该署名确认,一是为了证明出具人是具有专门性问题的专业知识,具备鉴定人应有的知识和水平,二是为了便于诉讼参与人员核实和审查鉴定意见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是否符合法律对于鉴定意见形式上的要求,三是便于诉讼参与人员通过对鉴定人的询问,探求与鉴定有关的专门性问题的外延和内涵。

  《刑事审判参考》第125集,第1400号指导案例-杨玉成受贿案中,鉴定意见未经过鉴定人签字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其中一份鉴定意见未经鉴定人签字,法院要求对涉案物品做重新鉴定,未签字的鉴定意见没有被采信作为定案的根据。撰稿人认为有三点理由:

  (1)鉴定意见书经过鉴定人签字才能作为定案证据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鉴定人签字代表了鉴定人对鉴定意见的认可,是鉴定人承担鉴定责任的依据。

  (3)鉴定人签字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这则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中,因为被控受贿的人收取的陶冷月《山水画》、边寿民《芦雁图》、江寒汀《花鸟画》、李亚《花卉画》、李觯书法《杨我情怀》的真伪直接决定其价值,需要对书画作品的真伪做出鉴定,因为南京博物院的鉴定意见没有鉴定人签字,仅加盖了南京博物院公章,人民法院重新委托淮安博物馆进行重新鉴定,淮安博物馆的鉴定人按照要求签名,终采信了淮安博物馆的鉴定意见。

  按照目前国家文物局的指定,南京博物院和淮安博物馆都是可以对文物进行鉴定评估的机构,可以针对疑似文物是否属于文物、文物产生或者制作的时代、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文物级别、有关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毁程度、有关行为对文物价值造成的影响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评估,但问题是南京博物院的鉴定意见为什么没有专家的签字,仅有机构的印章。

  笔者办理的马某某盗掘古墓葬案、薛某某盗掘古墓葬案、崔某某倒卖文物案等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均出现鉴定人不签字仅有机构印章的情形,这样的情况集中出现在文物鉴定评估中。其中原因让审理法官和公诉人也很困惑,坊间有传,因为涉及文物犯罪的鉴定意见,会直接决定一个人是否成立犯罪,决定被告人的刑期,鉴定人担心被打击报复,所以不签字。笔者认为这种理由不客观不全 面,不能解释疑问,鉴定意见只要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都会关涉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判定,都关涉被告人的刑罚。

  06

  如何通过审查鉴定评估人员的法定资质对文物鉴定评估报告进行质证?

  前文明确了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必须具备法定资质,并且必须在鉴定评估报告上签名或者盖章。办案人和辩护人均应全 面审查鉴定评估报告的形式和实质内容,进行有效质证。

  (一)通过文物鉴定评估报告文本审查鉴定人员是否签名?

  前文已经就鉴定人签字问题做了重 点论述,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司法实务中仍然有大量的文物鉴定评估报告出现在刑事诉讼证据当中,控方也会给出自己的辩解,以“保密”“安全”“防止打击报复”为由解释不签字的正当性,但是,鉴定人负责制和鉴定人签字、盖章的要求对于任何一种鉴定都是严格的、明确的,没有例外。

  2018年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附件1是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格式文本),在文本的下边一行,专门设计有“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人员签名”和日期。审查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法定资质第 一步,就是通过文物鉴定评估报告审查是否有鉴定人员签名。

  (二)通过函询、电询鉴定机构或者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审查鉴定评估签名人员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在国家文物局备案?

  因为不属于必须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的鉴定项目,鉴定人不需要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所以从事文物鉴定评估的人员不需要必须附该证件,但是《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了涉案文物鉴定机构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的条件。仅能通过实质审查的方式确定参与鉴定人员是否符合该规定的要求。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规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文物博物及相关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有至少持续5年文物鉴定实践经历;

  (2)是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人员;

  (3)是国家或者省级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

  以上三个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虽然国家文物局官方网站没有给出备案名单公示,但是通过电询、函询国家文物局和各省文物局,签字人员是否属于进出境责任鉴定人员和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审查,可能是可选途径之一。

  (三)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申请A重新鉴定?

  如果鉴定意见是认定案件对被告人不利事实的关键证据,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申请的理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2018年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了关于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如果文物鉴定评估出现符合规定情形之一,可以考虑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时间并无限 制,侦查、审查起诉、庭前会议、庭审期间都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需要充分论证属于应当重新鉴定的事项之一,办案机关才是重新鉴定的发起人和重新鉴定的委托人。应该注意的是,区别于补充鉴定,重新鉴定需要办案单位委托原鉴定机构或者原鉴定机构之外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如果重新鉴定的理由不是因为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和条件的,原鉴定机构应当安排原鉴定评估人员之外的人员重新鉴定。

  并且,和其他鉴定不同,文物鉴定的重新鉴定不以一次为限,2018年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办案机关对有明确证据证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重新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有错误的,可以由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商国家文物局,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进行再次鉴定评估。

  (四)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申请补充鉴定?

  同样的,补充鉴定也规定在上述两个司法文件中,2018年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了补充鉴定的法定情形,强调的是补充鉴定是鉴定意见的组成部分,应当由鉴定机构组织原鉴定评估人员进行。

  (五)根据情况合理利用鉴定人需要回避规则。

  在鉴定人不签字或者鉴定人员身份不明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因为无法核实鉴定人身份,无法确认鉴定人是否符合需要回避的情形,不能排除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会因为违反回避规定而导致失去应有的中立。要求鉴定人明示身份便于审查其法定资质。

  (六)合理、有效利用鉴定人出庭规则,及时申请鉴定人出庭?

  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均规定了鉴定意见鉴定人出庭规则,并且明确经通知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 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规定了具体程序,证人、鉴定人出庭,法庭应当当庭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审查证人、鉴定人的作证能力、专业资质,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鉴定人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名。

  从上述规定可知,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可以实现核实其专业资质的目的。

  结语

  关于鉴定人的问题关涉文物鉴定意见的法定资质问题,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证据合法性,进而影响涉文物犯罪的定罪量刑,在轰轰烈烈的打击大潮下,需要更加精准、准确适用刑罚,更加确定、坚定的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鉴定机构建设、鉴定人员培养都需要更加规范和完善。办案人和辩护人需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对鉴定意见鉴定人的法定资质做严格审查,确保案件质量,保证事实不被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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