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姚显营
审核|知识产权业务部
“
近年来,随着商标保护意识的提高,第35类商标获得越来越多的“青睐”。在商标行业中,该类商标也一度被赋予“万 能商标”的称号。但是,第35类商标真的“万 能”吗?
”
01
正确认识第35类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0文本)》将商标分为商品(第 一类至第三十四类,共34个类别)和服务(第三十五至第四十五类,共11个类别)两大部分。
第35类商标隶属服务性商标,其由9个类似群组,具体如下:
【3501】广告
【3502】工商管理辅助业
【3503】替他人推销
【3504】人事管理辅助业
【3505】商业企业迁移
【3506】办公事务
【3507】财会
【3508】单一服务
【3509】零售或批发服务
第35类服务商标的服务项目:
1.广告相关服务
2.商业管理辅助相关服务
3.特许经营相关服务
4.进出口代理服务
5.为他人推销服务
6.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
7.人事相关服务
8.办公事务相关服务
9.财会相关服务
10.寻找赞助服务
11.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第35类商标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由广告部门为各种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服务,旨在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本类服务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为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
该类别中“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这些服务类别从名称上就直接表明了这个含义。所以,该类别的广告、推销类服务是指为他人提供的广告、推销服务,而不是推销自己品牌产品过程中必须实施的广告营销商业活动。
02
第35类商标为什么会被称为“万 能商标”
从第35类商标的类似群组我们可以看出,该类商标涉及广告宣传和销售。经过多年的时常宣传,形成这样一种误导:即,如果企业或个人没有注册35类商标,容易导致企业或个人不能宣传或销售自身的产品。在第35类注册相同商标的商标权人以侵害商标专用权为由要求停止销售产品,导致一个生产企业只能生产产品而不能销售产品的尴尬境地。因此,鼓吹注册第35类商标这是企业发展的必经之路,没有注册就难以在市场上 流通。
应该承认,第35类商标确实有很广泛的应用,容易给人造成第35类商标是“万 能商标”的印象,但事实上并非如此,笔者希望通过本文为第35类商标祛魅,还原其真实面目。
(一)从第35类商标的服务性质看,第35类商标并非“万 能商标”。
第35类商标中的“服务”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为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
比如申请人在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商品上注册了商标,而第35类商标被他人恶意注册了,申请人难道就不能为自己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或销售吗?真的会侵犯对方的商标专用权吗?
答案是否定的。在对自己的商品进行推广的过程中,申请人完全可以以自己实际经营的商品商标进行广告宣传或销售。
以前述案例为例:A是生产某种厨房家电的企业,在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注册了某款商标,为了宣传自家产品拍摄了一条广告,在网络平台、电视平台等多种渠道播放广告,广告中出现了该商标。同时A除了在各地寻找代理商,还开设了自己的直营销售店,以方便销售自己的产品。
第 一、A无论是自行拍摄广告还是委托第三方拍摄广告均不是从事第35类相关服务的行为。第35类相关的广告服务是指成立从事广告服务的法人主体,为他人提供广告服务。而A并非是提供广告服务的法人主体,只是一则广告的广告主,而非广告经营者。恰巧B是从事广告服务的企业,在第35类注册了与A相同的商标。因此,A的行为并不能想当然的认定为跨行业的行为,也就不能将该广告中因出现与B相同的商标而认定侵犯了B的商标专用权。
第二、生产—销售—消费是商品的完整流通过程,A企业作为厨房家电的生产者,销售其生产的产品是必然的行为,无论是出售给经销商还是自己开设直营店都不能改变其作为生产企业的本质。如果恰巧从事批发零售行业的C在3503类别中注册了与A相同的商标,即便两个商标外观上相似,但仍属于两个类别的商标,并不当然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侵权。
(二)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0文本)》的作用来看,第35类商标亦非“万 能商标”。
据前所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0文本)》包含45个大类别,前34大类为商品,后11大类为服务;而每个大类又包含多个类似群组,群组中包含了各种具体的商品、服务。而商标注册制度也决定了该区分表中的每种商品服务,都与商业活动中的各种事物对应。
如果说广告推销类别是必备的,那么该类服务理应与其他所有类别构成类似,判定商标注册类别相同或类似的标准就会被扭曲。这样的话,申请人无论想生产什么产品,提供什么服务,大可不必思考注册相对应类别的商标,直接注册35类即可。这必然会把表中的其他类别架空,让《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0文本)》失去意义。因此,第35类商标并非是特殊的存在,并非“万 能商标”。
(三)从商标使用的含义层面来说,第35类商标也并非“万 能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即将商标用于宣传、推广等商业活动,是使用商标的应有之义。比如说在乐器上注册了A商标,那么当然也可以将A商标用于广告营销,以促进该乐器的销售。故,第35类商标也不是“万 能”的。
03
合理注册、正确使用第35类商标
对于申请人而言,是否要注册第35类商标,主要看申请人的创收来自哪里,如果申请人是靠卖产品创收,对外的广告宣传是为了提高自有产品知名度进而扩大销量,而不是为他人服务,就不用在第35类商标进行注册。如果申请人的创收主要或者一部分来源于为他人提供广告服务类的,那么就需要注册第35类商标。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自己并未实际从事为其他市场主体或者个人提供广告服务、商业管理辅助等第35类商标服务项目,仅以防御或抢占为目的,注册第35类商标,很可能会因为商标核准注册后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商标,而被他人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从而得不偿失。
第35类商标虽然不万 能,但申请人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妥善布局,以在市场生存中获得良好发展。
#作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