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王某和女友系自由恋爱,两人“奉子成婚”,因两人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仅仅是根据王某老家习俗,给了女方16万彩礼并办理了婚礼。孩子出生后,两人的矛盾开始愈演愈烈,经常吵架,终分手。由于没有领结婚证,王某想要回彩礼,遭到女方的拒绝,女方还向男方索要孩子的抚养费。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索要彩礼,终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没有支持王某索要彩礼的诉求。
法律链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律师观点
依照《民法典》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彩礼的性质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当约定缔结婚姻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返还彩礼。
那么上述案件中王某和女友没有缔结婚姻,如果依照法律字面的理解,王某女友应当返还彩礼,而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王某的诉求呢?因为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女方为筹备双方婚礼也花费不少,且双方已经生育子女并共同生活近两年时间,抚养孩子的花费女方从彩礼中也有支出。故是否返还彩礼除了参照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还要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生育子女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女方收取彩礼款项的总额、双方筹备婚礼期间必要的消耗,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来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和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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