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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解读“北大女生被 虐 待致死案”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量:300

洛太普法|解读“北大女生被 虐 待致死案”

  “北大女生被 虐 待致死案”,是指2023年6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其赔偿被害人母亲经济损失73万元的案件。

  被告人牟林翰与被害人陈某某(化名“包丽”)均系北京大学的在校生,牟林翰比陈某某高一级,是学生会的副主席,还已经被保研。而被害人陈某某,也是品学兼优,是学生会的一个部长。该二人于2018年8月确定恋爱关系,被同学们视为“金童玉女”“郞才女貌”。自2018年9月16日至2019年10月9日期间,二人曾在北京市某学生公寓以及二人的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1月和2月,二人还先后一起去了广东和山东见过双方家长(请注意这些细节)。2019年10月9日,二人争吵后陈某某独自外出,服用网购的药物自杀,被告人牟林翰找到被害人后将其送至医院救治,至2020年4月11日救治无效死亡。后经鉴定,被害人“符合口服药物中毒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也就是民间说的“服毒自杀”。2020年6月9日,犯罪嫌疑人牟林翰被公安机关抓获。

  该起案件,因为双方均系北京大学在校生、高材生的身份和女方自杀但是追究了牟林翰的刑事责任而备受网友关注。下面为大家进行解读。

  ”

  01

  解读之一:被告人牟林翰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陈某某系吞服大量药物中毒死亡,其吞服时牟林翰并不在现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牟林翰实施了积极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教唆行为。另外,从牟林翰联系、寻找、救治陈某某的过程来看,均显示牟林翰并不希望或者放任陈某某死亡结果的出现,也不存在故意拖延救治的行为。因此,牟林翰不构成直接故意杀人、亦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02

  解读之二:被告人牟林翰与陈某某之间是否构成虐 待罪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关系?

  从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可知,“虐 待罪”是指以打骂、冻饿、强 迫过度劳动、有病不予治疗、限 制自由、凌 辱人格等手段,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虐 待罪是典型的家庭暴力犯罪,对虐 待罪主体的范围界定,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犯罪主体的范围界定保持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牟林翰与陈某某之间形成了实质上的家庭成员关系。理由有五个:

  首先,从牟林翰、陈某某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后的交往及情感发展过程来看,二人恋爱交往的目的在于共同组建家庭;

  其次,一系列客观行为也能证实牟林翰、陈某某确实在为共同组建家庭进行准备;

  再次,从双方家长对待牟林翰、陈某某的态度及要求而言,是一种对待准女婿的态度以及对待准儿媳的要求;

  第四,牟林翰、陈某某自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之日起,经常共同居住在一起,购买家居用品布置居所,共同进行家务活动,营造共同生活氛围;

  第五,牟林翰、陈某某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之后,有较为频繁的经济往来,用于双方的生活消费支出。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牟林翰、陈某某虽然没有领证结婚和长期同居生活,但是二人不但主观上有共同生活的意愿,而且从见家长的时点、双方家长的言行、共同居住的地点、频次、时长以及双方经济往来支出的情况,可以反映出客观上二人已具备了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且精神上相互依赖,经济上相互帮助,因此二人构成了“实质上的家庭成员关系”,所以,该二人的男女婚前同居关系应当认定为虐 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林翰符合虐 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一审法院为什么要大篇幅的作上述论述呢?因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 待罪”,只能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所以二人是否构成“家庭成员”、是否“共同生活”极为重要。只是,本人对于该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关系,并不十分确定。本人认为,刑法上的概念,一般不应当作出更加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扩大解释。但是,对于如此恶劣的行径,我倒是赞同给予牟林翰刑事处罚。建议刑法可以增加相应的明文规定。

  03

  解读之三:牟林翰对陈某某进行辱骂的行为,是否构成虐 待罪中的虐 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

  虽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 待罪中,并没有明确“辱骂”这一行为形式,但是根据当前我国刑法理论、反家庭暴力法以及高司法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结合近年来民众对“冷暴力”也是暴力的接受和认可,一审法院认为采用侮辱、谩骂、嘲讽等手段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摧残和折磨,构成虐 待性质的家庭暴力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牟林翰与陈某某之间系男女朋友关系,且在双方交往并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精神依赖程度不断加深,而牟林翰始终纠结于陈某某有过往性经历而无法释怀。按照正常人的心理,其如果不能接受完全可以与陈某某结束恋爱关系。不过,牟林翰却不愿意与陈某某分手,仍将陈某某作为未来的人生伴侣相处,但是却把陈某某的性经历认为是亏欠于他,心生不满。牟林翰为了发泄对陈某某的负面情绪,便通过言语指责、谩骂、侮辱的方式,制造并不断强化陈某某对其的亏欠心理,从而换取自身的心理平衡。牟林翰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对陈某某进行的指责、谩骂、侮辱,不仅对陈某某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伤害,而且使陈某某精神上遭受了极度的摧残与折磨,陈某某实施割腕和服用过量药物自杀,完全是牟林翰语言暴力带来的后果。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从牟林翰对陈某某辱骂的言语内容、辱骂行为发生的频次、时长、持续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来看,牟林翰对陈某某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 待罪中的虐 待行为,且因为陈某的自杀身亡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

  04

  解读之四:被告人牟林翰对陈某某实施的辱骂行为与陈某某自杀身亡这一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我国刑法规定,除了危害后果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还应当与受害人的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陈某某精神状态不断恶化,不断出现极端行为并自杀的进程中,牟林翰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陈某某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升高风险的决定性因素。

  一审法院查明,在该起案件中,陈某某在与牟林翰确立恋爱关系后,对牟林翰的精神依赖程度不断加深,牟林翰却因处 女情节长期对陈某某侮辱、谩骂,进行精神折磨与打压,贬损其人格,陈某某终选择了妥协、沉默和忍受牟林翰的负面情绪。而据牟林翰本人对2019年10月9日当天双方争吵原因及过程的供述,能够证实正是因为牟林翰所说的陈某某过于依赖他的话语,深深地刺激了精神状态已极为脆弱的陈某某,使其陷入极度脆弱的危险精神状态。牟林翰本应及时关注陈某某的精神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上述风险状态,防止陈某某出现极端情况。但是,牟林翰却对由其一手制造的风险状态视而不见,仍然反复去指责、辱骂陈某某,使得陈某某精神脆弱的高风险状态不断强化、升级,与案发当天的刺激性话语相结合,终造成陈某某服药自杀身亡的悲剧。因此,一审法院认为牟林翰的辱骂行为即虐 待行为,与陈某某的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看完北大女生被 虐 待案,作为法律工作者和一名家长,甚是感到压抑而不是愤慨。压抑于:

  一是社会发展到了如此地步,接受现代教育的北大学子,竟然还有如此严重的“处 女情结”;

  二是受害女生,竟然能够容忍和接受嫌疑人长期的辱骂,而不是与之分手;

  三是受害女生,竟然选择自杀这样的方式去逃离和抗争。

  本人郑重忠告发生矛盾的情侣们:“哪怕不爱,也请不要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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