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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不能仅以申请人败诉便判决其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3-11-29 浏览量:325

洛太普法|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不能仅以申请人败诉便判决其承担责任

  案件简介

  某建筑公司诉张某某、某保险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某建筑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某及某保险公司承担因张某某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侵权属于一般侵权的范畴,应当以过错为责任要件。本案中,张某某在起诉当时的条件下,其为保障诉求的实现作出的反应(申请财产保全)没有尽到理性人的必要注意义务。本院依张某某的申请对某建筑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后,导致其账户中资金无法使用长达400多天,不能产生经济效益,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张某某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根据合同约定,某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责任后,享有向张某某追偿的权利。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驳回某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正当的财产保全的前提与基础,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是衡量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是否错误的条件之一,同时亦应从主观因素角度来考虑申请人在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因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相一致:虽然张某某在其与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法院的生效判决系由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以及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诸多因素决定,并非张某某于起诉及申请保全时即可预见或简单、直观地作出判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存在恶意诉讼或通过财产保全来损害某建筑公司合法财产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张某某申请财产保全不存在过错。终改判驳回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这一案由归在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之下。

  由此可知,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责任纠纷。因此,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满足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后果、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因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相一致,法院的生效判决系由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以及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诸多因素决定,并非申请人于起诉及申请保全时即可预见或简单、直观地作出判断,不能仅以败诉便认定其存在主观恶意。同时,即使申请人确实错误保全,但被申请人必须有证据证明其因此产生了实际损失,不能单纯的以资金被冻结而无法产生经济效益为由认定其遭受了损失。

  综上,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不能仅以申请人败诉便判决其承担责任,应当全 面考虑案件事实,综合判断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行为和结果,正确认定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责任承担。另外,在此也提醒各申请人,申请保全也不能肆意而为,不能明知与被申请人无关而对其采取保全措施,进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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