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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4-06-05 浏览量:85

洛太普法|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率也在逐年提高,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城镇,2023年末,我国的城镇化率已达66.2%。与此同时,建筑业的地位也在逐步提升,工程质量是工程评价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也是容易产生争议的环节。本文从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保修责任的主体承担着手,为实务中解决同类问题提供参考。

  01

  建设工程施工未完成责任由谁承担

  实务中,建设工程施工未完成时,可能会因为发包方或者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建设中断,为保障如期完成,发包方通常会继续发包或者转包给其他的承包方。如果后承包方建设完工后因质量问题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又该如何认定呢?

  承包方因自身原因退出,发包方再次发包,建设工程由后承包方建设前,如发包方就已经完成的部分向前承包方支付对价且未就质量问题明确提出异议的,则可认为发包人对已完成部分的建设工程质量表示认可,因已完成部分建设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通过竣工验收的,则应当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若发包方向前承包方主张责任的,则应当由发包方承担举证责任。如因后承包方建设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而无法通过验收的,那么应由后承包方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方因其他原因撤场,发包方未告知承包方即再次发包的,此时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认定需要进一步讨论。《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了在建设工程未经验收的时候,发包方不论因何原因擅自使用了建设工程的,应当认为发包方使用之日即转移占有之日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

  司法解释对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后如何认定竣工验收的情形作出了规定,那么在发包方与原承包方的合同尚未解除时,在原承包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发包方对该建设工程再次进行发包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承担问题,笔者认为,在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后承包人进行续建时,应对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按照单项工程进行中间验收,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部分主张权利。如未进行验收即进入后续阶段的施工,则可推定前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建设工程尚未完工的,发包方直接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属于“擅自使用”的范畴,即说明发包方对之前未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予以认可,应当视为对已完工项目的验收。

  02

  建设工程施工已完成但未验收责任由谁承担

  通常来说,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应当由施工人承担。在此,我们仅对建设工程完成后,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况进行讨论。因上文提到,司法解释已经对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验收之日。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后,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笔者认为,“擅自使用”应当针对工程验收来说,而不能认为在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将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属于“擅自”的情形;对于“使用”也需要具体明确,建设工程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的目的,不能认为建设工程内被放置物品就是“使用”,在判定是否属于“擅自使用”时还应当结合发包方“擅自使用”的行为是否对工程质量造成了负面影响来衡量。但是,“擅自使用”与建设工程的质量存在问题并不具有绝 对因果关系,不能仅因发包人擅自使用就一概免除承包人责任,对于因发包人擅自使用而引起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可以主张免除相应的责任,但与发包人使用无关的或者能够明确发包人即使不擅自使用也会出现的质量问题,则仍应由承包人承担。这里需要明确一点,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仍需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03

  过了保修期责任由谁承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仅对保修期内的责任承担作出规定,对于保修期满后的质量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观点一认为除承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责任外,承包人不再承担建设工程其他部位的质量责任。观点二认为保修期满后,有证据证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该观点认为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区分为保修责任及瑕疵担保责任,保修期满仅免除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但不免除其民法上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观点三认为保修期满后,因建设工程自身原因导致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修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均源于合同约定,保修责任源于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瑕疵担保责任源于施工合同关于质量标准的约定,其承担的责任类型为合同违约责任。而损害赔偿责任,系因承包人违反《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及《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造成建设工程本身以外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类型为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原则上,保修期满后,除非明知工程存在瑕疵而继续交付或经多次保修后仍未解决,承包人不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于危及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虽然从肯定验收行为的既定事实效力和验收行为的法律效力角度来看,不宜任意推翻工程验收合格相关文书的证明效力,但能够证明承包人故意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等不法施工行为,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并关系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在此情况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不能等同于工程事实上质量合格,发包人仍有权要求承包人修理、返工或改建并赔偿损失。

  本文作者

尤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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