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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案例

发布时间:2018-05-11 浏览量:554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案例


韩某2007进入某公司从事生鲜配送工作,20133月单位向其发放2012年度 “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单位每月有严格的考核制度,原告一直考核合格。20153月单位组织军训,军训12天结束后领导讲话,劝其离职,韩某不同意,单位让其写检讨,告知认识深刻则可返回单位上班,韩某为获得回去上班的机会,连续书写三份检讨,检讨中描述以前自己工作不认真,领导为其调岗等事项。单位随后将韩某的工资结算至军训结束之日,要求其离职。但未向其发放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也未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韩某起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单位违法解除,要求单位向其支付双倍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律师认为用人单位解除韩某的行为是违法的,主要表现: 1、依照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韩某不胜任工作,目前单位仅仅依靠韩某离职后的检讨内容认定韩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岗或者培训仍然不能胜任工作,显然证据不充分。2 依照“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程序违法。3、单位的解除行为未经过工会认可的法定程序。

    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仅支持了用人单位向韩某支付单倍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请求,韩某不服,已经起诉至法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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