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对比的意义与功能
分解验证,双向对比,综合分析这三步法则之中,双向对比居于中间环节,承上启下。“对比”即对案件中证明同一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材料进行比较和对照,审查其所印证的内容是否一致,以确定证据材料的证明力。要使一项证据的真实性得到准确验证,就需要使其所包含的事实信息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所谓“印证”是指两个以上的证据在所包含的事实信息方面发生了完全重合或部分交叉。是一个证据的真实性得到了其他证据的验证。“印证”不是指一个证据对案件事实或信息的简单提示,而是描述了两个以上证据相互之间的验证关系。
双向对比是这种以验证为基本要求的证明模式的核心和关键步骤,验证的关键在于获取相互支持的其他证据,是在事实判定者心中建立一种“内心确信”。双向对比包括横向对比(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种类的证据进行对比,以检验相互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有无矛盾以及矛盾如何排除,以及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对比,也印证证明力有无及大小)和纵向对比(主要针对言词证据而言,即对同一案件事实要做出的多次陈述或多次供述进行对比,看其前后陈述内容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之处,以及如何排除和解决矛盾)。
双向对比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析判断证据的证明力。简而言之,证明力就是证据对事实的证明价值,证据能力在逻辑上先于证明力,先有证据能力才有证明力,二者是阶 层递进关系。
司法证明的过程是对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事实回溯性的认识过程是裁判者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这种认识过程的终 极目的在于探求真相,但是这种探求真相的过程不是对已经发生过的事实的完全再现过程,而只能是一个不断接近真相的过程。裁判者就是通过主观的价值判断努力将证据与案件事实建立某种联系,这种主观判断的过程就是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和评价过程,而这个评价的内容也就是证明力的内容:一是评价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程度:二是证据所包含的事实真实性。
双向对比中的印证证明模式
裁判者如何判断和评价证据的证明力就是证明模式问题,证明模式就是证据的评价模式。现代刑事诉讼普遍采用自由心证模式。但当今的自由新政并非完全的自由,需要建立在客观理性基础之上和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
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模式有学者将其概括为“印证证明模式”。为了在事实判定者心中建立一种内心确信,任何一种证明模式都要求一定程度的印证,否则难以形成一种稳定的证明结构,自由心证同样是建立在印证基础之上的。我国的印证证明模式理论也属于自由心证的范畴,二者具有共同的理论基础。但典型区别在于在我国这种以印证为中心的证明模式中,证明的关键在于获得相互支持的其他证据,单一的证据是不足以证明的,必须获得更多的具有内含信息统一性的证据来对其进行支持。
本书作者认为在我国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沉默权制度保障的情况下,坚守印证证明模式是防止错案必须坚守的底线。我国侦查水平相对较低,印证证明模式有利于抵御口供中心主义的弊端,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确立。且印证证明模式与我国起诉法定主义、简易程序一元化模式是相适应的。
世界上没有哪一种证明模式是绝 对完 美无缺的,这是由司法证明是回溯证明已经发生过的事实的属性所决定的,印证证明模式也有自身的缺陷,需要一定的限 制:
第 一,要防止假象验证和验证的形式化。即用来验证的证据应当是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对于言词类证据需要特别关注向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被害人等当面复核。
第二,防止三个误区。首先,要防止有个别非主要情节被印证便认定为可以定案。其次,全部细节都印证才敢定案。是不能只关注有利于定案或不利于定案的证据之间的印证。
第三,要防止印证的绝 对化,不能为了印证而印证,更不能为了印证而违背自然法则。
本文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