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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刑事证据审查有章可循——第三步 综合分析

发布时间:2025-01-17 浏览量:7

洛太普法|刑事证据审查有章可循——第三步 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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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分析的内涵

  综合分析是裁判者对全案证据和综合性的分析判断,这个分析判断的过程就是逐步确立内心确信的过程,终为待证事实的认定作出终结性的判断。对证据的综合分析实际上是一种思维活动,离不开经验法则,逻辑思维,法律素养,司法实践经验等。

  第 一步的分解验证,第二步的双向对比过程中更多地体现了证据的个别判断,这是证据原子主义的立场。第三步的证据综合分析就是一种整体主义的立场,司法实践呈现出的真实现状也是先对个别证据进行判断,再综合全案证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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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元主义证明标准

  对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达到何种标准才能认定某个案件事实,这就是证明标准问题。首先,证明标准一定是有的。其次,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172条和第195条的规定,均明确规定为“证据确实、充分”。要求符合三个条件才可以被认定为“确实、充分”:一是定罪量刑的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再次,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公诉的证明标准与判决的证明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关于我国立法上使用的“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的含义,学界历来就有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之争。

  客观真实说认为诉讼中对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并认为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能的。

  法律真实说是在我国学者批评客观真实说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该观点认为在诉讼证明过程中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

  二元主义证明标准基本内容就是坚持将客观真实作为一种应然追求,法律真实作为现实底线。“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作为现实底线的法律真实作为诉讼中能够发现的“较佳真实”,具体来说法律真实的基本标准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及主要量刑情节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第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第三,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第四,待证事实能得出排除合理怀疑的结论,也就是要排除其他可能性。

  二元主义证明标准的操作步骤:第 一步是结合全案证据探寻真相,也就是追求客观真实,破解疑点的过程。案件事实和证据不能“将就”,不能“差不多”,要竭力避免“该查的没有查,该补充的没有补充,该核实的没有核实”等现象的产生;第二步是在穷尽现有条件探寻真实追求客观真实的前提下,根据现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断,这个根据现有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判断,以法律真实为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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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标准和证据标准的差异化

  本书作者认为:司法实践无论是认罪认罚的案件还是不认罪认罚的案件,其证明标准不降低,但证据标准可以体现差异化,证据质的要件不降低,但是证据量可以体现差异。庭前证据审查不能省略,但审查要点和审查载体可以差异化,庭审证据调查程序也可以差异化。

  首先,证明标准强调证明程度,具有主观性。而证据标准强调证据要求具有客观性,就是需要哪些证据,要符合什么要求,包括证明规则,证据合法性,证明对象等。标准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属于法定的证明标准,但证据标准是证明标准在具体案件中运用所形成的证据规则二者密切相关,但并非相同。本书作者认为有必要区分证明标准与证据标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是法定的,不因个案不同而降低,但是证据标准因个案不同而有所差异。

  其次,如果从质和量两个角度来考量证据,证据质主要是指证据的证据能力。无论是认罪认罚的案件还是不认罪认罚的案件,都要严格坚持证据能力不变通,严格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量,也就是具体个案中某个事实和情节需要哪些证据,这在个案之间,特别是认罪认罚的案件和不认罪案件之间是存在差异化的。

  再次,这是认罪认罚的案件还是不认罚的案件?检察官的庭前证据审查都不能省略和简化,这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基本要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庭审证据审查不需要提高 效率,为了提高 效率,对庭前证据审查进行类型化的指引是可行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也可以考虑证据审查载体的简化。

  量刑事实及程序性事实的证明标准同样有所区别。2012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起草人胡云腾指出:对所有证明对象适用同一证明标准,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对于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对其证明标准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相应地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事实以及与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有关的事实等,可以适当降低证明标准,适用优势证据制度。就量刑事实而言,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可以采用优势证明标准,但是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仍应采用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程序性事实包括回避,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等,应当采用优势证明标准。特别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的犯罪事实认定,也应采取优势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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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事实的认定

  事实认定就是在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基础上,事实认定者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进行推理,得出案件事实认定结论的过程。而证据综合分析的归宿就在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作出终判断并得出结论性意见。

  待证事实的叙述一方面要致力于构建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所以要将犯罪构成要件作为主线,另一方面也要借鉴故事的叙述构造。

  首先,应当把握一根主线。把握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坚持客观方面为主,与犯罪构成无关或关系不大的细节性事实在事实认定中不必详细描述。

  其次,要写好“七何”要素。“何人”是犯罪主体;“何时”交代案发时间;“何地”交代案发地点和场所;“以何种方法”是实施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对何物”是犯罪对象;“做了何种行为”是实施了何种行为,行为要素是案件的核心要素;“导致何种后果”就是行为所导致的犯罪结果。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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