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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7日,王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加班需向公司履行加班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自行加班,公司不支付任何加班工资或调休。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所在部门频繁安排其延时加班,但某科技公司以王某所在部门未按公司规定履行加班审批手续为由拒付王某加班工资,后王某以此为由向公司发出《被 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又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王某加班工资,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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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自行加班的情形下需办理相应的加班审批手续,但本案王某是根据部门的工作安排而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延时加班,虽然不是王某自行主动的加班,但王某所在部门系王某就职的公司所设立,故该部门的加班安排亦代表着公司,某科技公司不应因部门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而否认王某应享有的工资权益。故依法判决某科技公司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王某加班工资。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律法规
《劳动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 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 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 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 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较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04
典型意义
审理法院出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遵循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的考虑,依法认定王某系根据工作安排,在正常工时之外履行的延时加班,公司不得以欠缺加班审批手续为由而拒付加班费。本案纠正了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警示了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行使管理职权,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个别用人单位存在不主动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的违法情形,故劳动者应注意工作留痕,保留相应加班审批表、任务安排通知、公告、考勤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