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租赁场地,加装充电桩并进行运营。2023年6月29日,乙将电动汽车停放在该充电站进行充电,次日凌晨,同样停放在该充电站的丙的新能源轿车起火引发火灾,致使乙、丙两人的车辆被烧毁。经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此次火灾的起火点位于丙的新能源轿车处,起火原因为丙的新能源轿车电瓶电气故障导致电瓶起火,进而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事故发生。为此,乙将甲公司和丙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和丙共同赔偿损失共计10万元。
法院认为,民事权益遭受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乙所有的车辆被烧毁,事故认定书认定系丙的新能源轿车电瓶电气故障导致电瓶起火,进而导致火灾事故发生,被告丙系起火车辆的所有人,其应当向乙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甲公司作为充电桩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有责任和义务在其经营的充电站配备消防设施,在出现火情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甲公司并未采取有效的灭火方式控制火情,存在相应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赔偿责任。本院根据甲公司的过错程度及本次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大小等因素,酌定被告甲公司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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