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买卖活动中,税费条款作为合同重要组成部分,其约定缺失或不明往往引发争议。本文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和已披露案例,对未约定税费承担时的责任归属进行简要分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第 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修订)》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修订)》第十八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在买卖交易活动中,合同仅约定“不含税价”,未约定开票或税费承担条款时,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销售方意在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购买方,或购买方不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修订)》第十八条规定,销售方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并依据法律规定开具发票。“不含税”条款往往被认为损害了国家征收税款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不含税”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即使合同约定为“不含税价”,未约定开票或税费承担时,法定开票主体仍应依法承担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的民事责任。
而在依法开具发票并交付后,关于税款应由谁负担,不同地区法院的裁判观点不一。如在(2023)湘0182民初10461号民事判决书中,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价格未包含税价,买方事后向卖方索要发票,卖方在此情况下向买方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税费,实际上增加了卖方的销售成本,买方亦明知此种客观事实和法律后果。如继续以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作为双方结算价格,则买方实际减少了应负担的购货成本,获得了不当利益,显然有违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由销售方直接交纳,但其实际负担主体应为购买方,故税费应由买方承担,这既是双方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的必然要求,亦有利于维护以诚实信用为本的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与繁荣。
在(2021)豫09民终1525号民事判决中,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裁判认为:“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税负具有转嫁性,实行价外征税,经营者在出售货物或劳务的同时也出售了该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款,税款附加在价格之上转嫁给购买者,税款随着货物或者劳务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政府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分段征收,各环节的纳税人并不承担增值税税款。按照经营常规和交易习惯购销双方结算金额中应包含不含税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如果合同约定是不含税价款,合同金额则是不含税金额,增值税款应按经营常规和交易习惯由购买方另行支付。”
但是,部分法院在裁判中,认为在双方未就增值税承担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增值税应由法定纳税主体承担。对于销售方在开具发票后,要求购买方另行支付税款的要求不予支持。
因此,为避免争议,笔者建议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写清楚合同价格的具体构成,明确税费数额及相应承担方。如采用价税分离报价方式,在付款条款中明确开票条款,或通过补充协议及时完善税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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