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当事人在直播间咨询:“作为金店经营者,以市场价回收了5万元左右的金饰,后被某地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相关盗窃案件的被害人,该盗窃刑事案件刚进入一审审理程序”,该当事人的问题有三个:1.自己是否属于“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2.公安机关扣押金饰后直接发还被害人的做法是否正确?3.自己能否依法 维权、如何依法 维权?
从去年五月到现在,我刚好有一个“案外人财产权属异议”的案件在办,所以也想借这个机会就上述三个问题展开聊一聊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处置及案外人 权利救济等实务话题,希望对有需要的朋友们有所帮助。个人浅见,欢迎批评讨论!
Q01
这位朋友是否属于“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
需要具体分析,且第三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刑事追赃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一直是执行中的难点问题。由于“案外人所占有财物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是讨论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前提,所以在此我们假设相关财物属于违法所得或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进而去讨论如何认定“善意取得”的问题。
首先,“善意取得”本身是一个民法概念。《民法典》第311条规定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因此,当第三人对涉案财物的权利主张与被害人利益发生冲突,在进行价值取舍时,应当重 点审查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第三人能否证明其主张具有合法性;二是第三人能否证明其已经善意取得涉案财物。
另外,《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11条规定了不属于“善意取得”的情形:“(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也即:如果第三人不存在以上情形,就基本能够证明自己属于善意取得。
需要说明的是,在刑事追赃中,当被害人与第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在对被害人及第三人的利益分别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坚持保护合法利益、被害人利益优于合法性得不到证明的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对其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兼顾保护合法利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
Q02
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财物后能否直接发还被害人?
同样需要具体分析。
《中共中 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7号)规定:“四、规范涉案财物保管制度。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均应当制作详细清单。对扣押款项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在扣押后立即存入扣押机关唯 一合规账户。对赃物特别是贵重物品实行分类保管,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账实相符。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一般应当随案移送,如实登记,妥善保管,健全交接手续,防止损毁、丢失等。”"六、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国家 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及时返还。权属有争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时一并处理。”
因此,对于涉案财物,办案单位需要依法分类保管,如果相关涉案财物权属明确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及时返还;如果相关涉案财物存在权属异议的,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处置。
Q03
作为案外人,能不能依法 维权?如何依法 维权?
这个问题引出刑事诉讼实务中经常被忽略的话题——“案外人 权利救济”。
在刑事案件尤其是经济犯罪中,办案机关为了较大程度地挽损追赃,经常会加大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范围,导致出现案外人财产或者犯罪嫌疑人等自身合法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案外人可从以下几方面寻求救济:
1.向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司法机关申诉或控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6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5条规定,针对办案机关“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行为,案外人有权依法提起申诉,请求解除相关措施。
2.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检察监督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5条规定,案外人对于申诉、控告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申请人民检察院对于办案机关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进行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案外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3.要求参加法庭审理,发表意见
《中共中 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7号)第12条规定:“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国家 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79条规定:“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
4.提起执行异议、复议和申诉
《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15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5.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以及《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权申请获得赔偿。
以上,就是我对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处置与案外人 权利救济等问题的认识和理解。案外人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受到侵犯,被司法机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就应该及时及早地开展维权工作,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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