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办理的案件中,婚约财产纠纷的案件明显呈上升趋势,在婚嫁过程中,彩礼的传统习俗一直延续,只是因为地域的差异在数额上有所不同。更有甚者近年来在我国不少地区结婚彩礼数额明显逐步攀高,已经异化为金 钱攀比甚至谋财手段,由彩礼返还问题引发更多社会矛盾。
我国素有彩礼风俗,是指结婚前男方送给女方的钱物。现在彩礼的也是名目众多,从彩礼、见面礼、端饭、认亲等等动辄都是数万元的红包,给男方也造成了重大的经济负担。很多家庭倾其所有甚至举债而给付彩礼,对于彩礼纠纷中涉及的共性问题作以下梳理:
01
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是否有区别?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这条是彩礼范围的规定,强调彩礼的认定要综合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等事实,而非仅凭某一因素片面认定。在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或礼金,典型的如情人节送束玫瑰,女方生日送个生日蛋糕等,此处有两个要素,一是特殊时点,二是价值不大;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如女方生日时共享烛光晚宴所支出费用就应排除为彩礼范围;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这里强调的是价值不大,比如日常送个价值百来块或者几十块的小礼物,以当前的消费水平和当事人意愿推断,也不应当属于彩礼。
02
涉彩礼纠纷中,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彩礼返还纠纷中对于诉讼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是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这种情况多是双方因各种原因而终未能缔结婚姻,而按照传统习俗,在订婚等前期准备阶段,男女双方父母均有参与到给付或者接收彩礼中来甚至有时占据主导地位,若仅允许男女双方参加诉讼,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故规定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作为共同原告,而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一起参加诉讼。
03
“闪离”后高额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虽结婚登记但是考虑到共同生活的时间如果很短,对收受的高额彩礼分文不退的话也显失公平,故规定由法院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04
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否返还彩礼?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故本条针对同居关系中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也授予人民法院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05
彩礼返还比例如何确定?
彩礼返还比例目前全国并没有统一的比例确定,各个省市在司法判决实务中也不一。返还的比例根据不同情况以及各种因素也都有所区别如男方存在过错,法院会根据过错程度减少返还比例,从10%到50%不等;又如根据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确定返还比例。所以彩礼返还比例主要考量彩礼的各付时间、实际使用情况、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未结婚或离婚的过错、当地习俗、当事人的意见等多种因素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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