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某与张某于2021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21年9月22日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双方均系二婚,婚前彼此了解甚少,婚后张某又不愿外出工作,两人争吵不断,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不久王某便发现怀孕,张某不仅从未关心过王某,还多次无故对王某施暴。王某念及婚姻不易,屡屡忍让,但却没有换来张某的悔悟,反而变本加厉,在王某怀孕六个月时,张某又一次将屋门反锁后,无故对王某进行殴打,造成王某颅脑损伤,头皮、面部、颈部严重挫伤、血流不止,王某亲属、张某朋友及民警等到场后对张某进行劝说,张某仍不同意开门,后开锁人员将门锁打开才将王某救出,紧接着张某又对其朋友、开锁人员进行殴打。更让王某寒心的是,在住院治疗期间,张某及其家人从始至终都没有出现,也没有打过一通电话,没有道歉更没有安慰和关心,王某再也无法忍受随时遭受毒打,每天提心吊胆生活的日子,后下定决心坚决要离婚,也已搬回娘家居住。根据法律规定,王某认为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绝无和好可能,并且连自己和胎儿的生命安全都无法保障,故王某找到律师,咨询离婚及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 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 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 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 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 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 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律师解析
本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离婚案件,首先能一次起诉就判决离婚,不仅可以看出案件客观情况的严峻性、恶劣性和危险性,也可以说明作为法官有敢于判决的精神,毕竟在我们代理的多个离婚案件中,很少有起诉一次就判离的情形。
其次,对于案件中涉及的“家暴”“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前个人财产的界定”“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等事实,都能够很好地结合证据来予以认定,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此外,在办理过程中因胎儿还未出生的原因,无法在本案中主张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因而在本案二审结束待孩子出生后,才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但因诉讼主体不一致,法院不予立案,导致后续的问题又分成了两个案件予以处理,终我方当事人取得孩子的抚养权,由男方支付抚养费以及生孩子期间产生费用的一半金额。
通过这系列案件的办理,也为广大群众提个醒:
1、要擦亮眼睛,及时远离家暴。
2、如遇到家暴,应保护自身安全,及时报警,收集证据。
3、要及时向身边的亲人朋友求助,必要时可以咨询律师解答疑惑。
4、收集证据不局限于当事人的陈述、悔 过书,具体需要的证据可以有:
①出警记录、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
②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验伤证明、伤情鉴定书;
③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 待、遗弃罪或其他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④证明对方过错行为或事实的照片、录音录像;
⑤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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