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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婚内遇上家暴,该如何选择?

发布时间:2025-06-03 浏览量:0

洛太普法|婚内遇上家暴,该如何选择?

  案情介绍

  王某与张某于2021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21年9月22日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双方均系二婚,婚前彼此了解甚少,婚后张某又不愿外出工作,两人争吵不断,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不久王某便发现怀孕,张某不仅从未关心过王某,还多次无故对王某施暴。王某念及婚姻不易,屡屡忍让,但却没有换来张某的悔悟,反而变本加厉,在王某怀孕六个月时,张某又一次将屋门反锁后,无故对王某进行殴打,造成王某颅脑损伤,头皮、面部、颈部严重挫伤、血流不止,王某亲属、张某朋友及民警等到场后对张某进行劝说,张某仍不同意开门,后开锁人员将门锁打开才将王某救出,紧接着张某又对其朋友、开锁人员进行殴打。更让王某寒心的是,在住院治疗期间,张某及其家人从始至终都没有出现,也没有打过一通电话,没有道歉更没有安慰和关心,王某再也无法忍受随时遭受毒打,每天提心吊胆生活的日子,后下定决心坚决要离婚,也已搬回娘家居住。根据法律规定,王某认为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绝无和好可能,并且连自己和胎儿的生命安全都无法保障,故王某找到律师,咨询离婚及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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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 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 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 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 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 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 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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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本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离婚案件,首先能一次起诉就判决离婚,不仅可以看出案件客观情况的严峻性、恶劣性和危险性,也可以说明作为法官有敢于判决的精神,毕竟在我们代理的多个离婚案件中,很少有起诉一次就判离的情形。

  其次,对于案件中涉及的“家暴”“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前个人财产的界定”“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等事实,都能够很好地结合证据来予以认定,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此外,在办理过程中因胎儿还未出生的原因,无法在本案中主张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因而在本案二审结束待孩子出生后,才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但因诉讼主体不一致,法院不予立案,导致后续的问题又分成了两个案件予以处理,终我方当事人取得孩子的抚养权,由男方支付抚养费以及生孩子期间产生费用的一半金额。

  通过这系列案件的办理,也为广大群众提个醒:

  1、要擦亮眼睛,及时远离家暴。

  2、如遇到家暴,应保护自身安全,及时报警,收集证据。

  3、要及时向身边的亲人朋友求助,必要时可以咨询律师解答疑惑。

  4、收集证据不局限于当事人的陈述、悔 过书,具体需要的证据可以有:

  ①出警记录、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

  ②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验伤证明、伤情鉴定书;

  ③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 待、遗弃罪或其他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④证明对方过错行为或事实的照片、录音录像;

  ⑤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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