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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专 利优先权日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25-07-04 浏览量:6

洛太普法|专 利优先权日的理解与适用

  在全球化竞争日益激烈的创新经济中,专 利优先权日作为专 利保护的时间基准点,已成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要素。作为律师,我们深刻理解优先权日在专 利布局中的关键作用——它不仅是确定专 利有效性的时间标尺,更是创新主体在激烈市场竞争中赢得时间优势的法律工具。本文将结合2024年新修订的《专 利法实施细则》,从实务角度全 面解析优先权日的法律内涵、效力范围及操作要点,助力创新主体较大化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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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先权日的定义

  优先权日的法律概念根植于国际工业产权保护体系,在各国专 利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律师实务角度观察,优先权日本质上是法律拟制的申请时间节点,它使在后申请能够“回溯”至首 次申请的申请日,从而为创新主体提供关键的时间缓冲。

  1.国际法与国内法规范

  《巴黎公约》基石:优先权制度直接源于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该条款规定:“在联盟成员国正式提出专 利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自首 次申请日(即优先权日)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相同主题的申请时享有优先权。”这一制度设计初衷在于消除跨国专 利申请的地域障碍,使申请人不必在各国同时提交申请。

  我国立法转化:我国《专 利法》第二十九条全 面吸纳了公约精神,将优先权制度细化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两种类型。2024年1月施行的《专 利法实施细则》更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程序规则,为申请人提供了更灵活的操作空间。

  1.2优先权日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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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务操作中,需特别注意“相同主题”的判定标准——即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及预期效果四重一致性要求。判断是否属于相同主题之发明时,应当以优先权文件中是否记载了在后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为基准,且该技术特征应形成完整的技术方案。这意味着申请人不能通过优先权制度为后续改进的技术方案“抢占”较早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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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优先权日的法律效力

  优先权日在专 利审查和确权程序中具有多 维法律效果,直接影响专 利的终授权范围与稳定性。优先权日不仅是时间计算的基准,更是抵御现有技术攻击的法律盾牌。

  1.专 利审查中的核心作用

  新颖性/创造性判断基准日:对享有有效优先权的专 利申请,审查员应以优先权日而非实际申请日作为现有技术的检索截止点。这意味着在优先权日之后公开的技术文献(包括申请人自己的公开行为)均不能否定该专 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例如:某专 利优先权日为2023年1月1日,实际申请日为2023年12月1日。则在2023年1月2日公开的论文仅能用于评价未主张优先权的权利要求,对于享有优先权的部分,该论文因公开于优先权日之后,不属于现有技术。

  抵触申请排除机制:在优先权日之前提交、但在优先权日之后公开的他人专 利申请,不构成抵触申请。这是因为抵触申请的判断时点应为在后申请的实际申请日,而享有优先权的专 利申请被视为“早已存在”,故其本身可能构成他人申请的抵触文件。

  2.专 利申请策略中的实务价值

  专 利类型灵活转换:在12个月优先权期内,申请人可重新评估发明创造的保护策略。原先提交的实用新型申请可转为发明专 利(延长保护期限),反之,若发现发明授权前景不明,可转为实用新型快速获权。这种转换能力使创新主体能够根据技术成熟度、市场变化动态调整保护策略。

  申请文件优化契机: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可合并多项在先申请、补充实验数据、完善权利要求布局,甚至修正首 次申请中的重大缺陷。例如:

  某企业首 次申请中未充分公开技术效果,导致审查员质疑创造性。通过在优先权期内提交新申请并补充实验数据,终获得有效授权。

  专 利族构建基础:对于有全球化布局需求的企业,优先权制度提供了12个月决策窗口期。在此期间可全 面评估各国市场前景、侵权风险、专 利价值,再决定进入的国家范围,避免盲目投入。实务中,我们常协助客户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前3个月启动PCT申请,较大化保留选择空间。

  03

  优先权行使的新法律发展

  2024年1月施行的《专 利法实施细则》对优先权规则作出三大突破性修订,显著提升了制度的人性化与灵活性。作为知识产权律师,我们需特别关注这些新规对客户权益的实质影响。

  1.优先权的恢复机制(细则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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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修订为遭遇不可抗力或正当事由延误的申请人提供了救济渠道。例如疫情期间因物流中断导致文件延误、代理人突发疾病等情形,均可依此寻求补救。但需注意:恢复请求需充分举证“正当理由”,且外观设计专 利不适用此规则。

  2.优先权要求的增加或改正(细则第三十七条)

  新规允许申请人在优先权日起16个月或申请日起4个月内(以较早届满者为准)补增或修正优先权要求,解决了实务中长期存在的操作痛点:

  补救漏填优先权:首 次申请时未声明优先权,可在规定期限内补充主张;

  修正基础申请号:优先权声明中错填申请号等程序瑕疵;

  追加多项优先权:首 次提交时仅主张部分优先权,后续发现其他关联申请也应享有优先权。

  3.援引加入制度(细则第四十五条)

  针对申请文件遗漏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等致命缺陷,新细则引入革命性补救措施:

  在同时满足(1)已要求优先权;(2)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3)援引内容在优先权文件中有记载三项条件时,申请人可通过援引在先申请文件方式补正遗漏部分,而无需改变原始申请日。

  此制度极大缓解了因文件传输失误、翻译错误导致的申请缺陷。但需特别注意:补交内容必须完全包含在优先权文件中,任何新增技术方案仍将导致申请日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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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建议

  在知识经济时代,优先权日已超越单纯的法律程序概念,成为企业创新战略的核心资产。通过精准把握2024年新规赋予的程序弹性,企业可在全球专 利布局中获得显著优势:

  时间利益转化:将12个月优先权期转化为技术完善周期、市场评估窗口、资金筹备阶段;

  风险控制枢纽:通过本国优先权制度修正首 次申请瑕疵,提升专 利质量与稳定性;

  全球布局支点:以单一优先权为基础构建PCT国际申请网络,实现“一次申请、多国保护”。

  随着我国《专 利法实施细则》对优先权制度的完善,创新主体迎来了前所 未有的灵活操作空间。我们建议企业:

  1.建立优先权专项管理制度,将优先权日管理纳入专 利生命周期全流程;

  2.善用新规救济条款,在遭遇不可抗力或程序失误时及时启动恢复程序;

  3.制定全球化优先权策略,使每一次申请都能为国际布局创造较优时间节点。

  在激烈的技术竞争中,一天的时间差可能决定专 利的生死。而优先权日,正是法律赋予创新者的时间魔法——善用者将赢得市场先机,忽视者则可能痛失知识产权疆域的战略要地。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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