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丈夫向债权人借款62万元,约定月利率2%,并让自己父母做为担保人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后丈夫将其名下住房卖掉,导致其妻子、孩子、父母无处居住,被亲戚收留后到亲戚家里借住,2024年10月妻子起诉离婚。2019年债权人起诉丈夫及担保人,法院判决还款,但丈夫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金 钱义务。2025年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判决因丈夫用借款中的474元家庭支出,竟让妻子背上62万债务!
理由令人震惊,丈夫用借款中的474元缴纳了家庭电费和有线电视费!法院认为这“足以说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债权人举证证实,62万借款中:其中34万元被丈夫转账给他人,仅24200元转给妻子(且为偿还岳父借款)。家庭消费仅474元却因这0.07%的家庭支出,妻子被判共同还债。
法律底线:民法典如何保护非举债方?
《民法典》第1064条明确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只有三类:
1.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白纸黑字才算数!);
2.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买菜看病等小额开支);
3.虽超出日常生活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买房、子女留学);共同生产经营(如夫妻店周转)。
重 点:大额债务默认是举债方个人债务!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则须自己举证。
根据上述案例不难看出,虽然《民法典》第1064条明确了举债的标准,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有大量的当事人进行恶意举债,法院也可能因其中极少部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即判决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在这里律师建议大家遇到恶意举债不要怕,做好以下几点,保护自己被负债:
1.不在空白纸上签字,避免利用共债共签。
2.不知情不承认。有债权人来索要债权,要做到不知情不承认,拒绝事后追认。
3.保留日常生活开支凭据以及己方工资流水,证明夫妻的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超出了正常的日常生活需要,或者是自己的工资水平足以支付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根本没有举债的这样一个需要,并将举证责任转嫁给债权人。
4.非法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收集核心证据:如家庭收支流水,证明无需举债;借款资金流向,揭穿未用于家庭生活;保留日常消费凭证(水电费、教育支出);
定期备份配偶银行流水(特别注意大额转出);发现异常债务立即发《不追认声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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