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但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为争夺孩子抚养权而抢夺、藏匿子女的情况却时有发生,这不仅侵害了父母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会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大多数父母往往意识不到这一点,更有甚者,将子女当做伤害、威胁另一方的致胜法宝。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多数法官考虑到子女固有的生活环境以及抚养现状,会将子女抚养权判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这也侧面推动了父母双方争抢、藏匿孩子行为的发生,毕竟,只有先把孩子控制在身边,才能在诉讼中占据优势地位。
为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用3个条文对上述行为做出规制:
第十二条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 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第十四条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较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 待、遗弃家庭成员;(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那么,从实务角度出发,假如遭遇了一方抢夺、藏匿孩子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
律师建议
1、固定证据
如果恰好遇上另一方正在抢夺子女,可以首先考虑报警处理,若周围有亲属或围观群众,也可以寻求帮助或拍摄视频,以保留证据。如果抢夺、藏匿行为已经发生,那么可以通过与对方(或对方亲属)联系,询问孩子去处或提出探望孩子的要求,以固定证据。
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并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相较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所需要的时间更短。《反家庭暴力法》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虽尚未有法律对人格权侵害禁令进行明确规定,但法院一般参照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由此而言,可以对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快速做出反应,并且,还可以根据个案需要而采取个性化的禁令措施,较大程度的保护权利受侵害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3、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可能发生于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也可能发生于夫妻双方离婚诉讼过程中,甚至是离婚后。《民法典婚家编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已经明确,如果是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那么可以参照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通过诉讼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如果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被抢夺、藏匿子女的一方,也可以据此要求法院将抚养权判归自己。
总而言之,无论父母双方离婚与否,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血缘都不会因父母的婚姻状态而受到改变,孩子不是附属于父母一方的物品,更不应被当做离婚中伤害、威胁对方的工具,在处理婚姻问题时,应尽可能避免将孩子牵涉其中,以使他们更健康、更快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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