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日刘女士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女士担任营运经理一职,工资标准为每月固定工资6000元。入职后刘女士按照岗位职责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2025年4月1日刘女士上班期间,刘女士的上级领导王先生口头告知刘女士,甲公司即刻解除与刘女士的劳动关系,要求刘女士立即下班并等待行政人员或其本人的后续通知办理离职手续。
2025年4月3日,王先生代表甲公司与刘女士就离职赔偿或补偿金额进行沟通协商。甲公司认为可向刘女士支付N+1经济补偿,刘女士认为甲公司属于违法辞退应支付2N赔偿。双方协商未果。
2025年4月6日、4月8日,王先生代表甲公司两次告知刘女士“因刘女士与甲公司就补偿金额未达成一致,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并且要求刘女士于2025年4月10日回公司继续上班,4月2日至4月9日期间算带薪休假,并发送了排班日程表。刘女士回复双方劳动关系已于4月1日解除,拒绝到岗。
2025年4月13日,甲公司以刘女士4月10日至4月12日无故旷工并连续旷工3日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且甲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向刘女士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刘女士拒签邮件后,当日王先生向刘女士微信发了《通知函》照片。
之后刘女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律师分析
01
甲公司口头辞退刘女士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具有法律效力。
解除劳动合同并非仅能通过书面的形式,《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排除“口头解除劳动关系”这一形式。现实中,劳动者经常遇到的情形是由劳动者的直属领导或公司HR口头告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被解除,例如“明天不用再来了”、“你被公司优化了,后续等通知办理交接手续”等。
02
甲公司口头辞退刘女士后能否反悔?
不能反悔。
劳动关系中的解除权作为形成权,在解除通知到达劳动者时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王先生作为刘女士的上级领导,对刘女士有直接的管理职责,其代表甲公司以口头的形式告知刘女士,甲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已单方解除与刘女士的劳动合同并让刘女士等待行政人员或其本人另行通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在甲公司告知刘女士的那一刻开始,甲公司对刘女士作出的解除通知已不能撤销,甲公司后续与刘女士试图协商赔偿方案以及在协商不成后否认单方解除的行为,均不影响在先解除行为的效力。
同时,甲公司2025年4月13日以刘女士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该解除行为也不再发生劳动关系解除的效力。
03
劳动者遇到公司口头辞退怎么办?
(一)立即收集证据。
本案中,刘女士在被口头辞退后立即开始收集证据。例如:1.刘女士找到王先生再次确认被辞退的事实、询问后续工资交接安排,全程进行录音;2.将含有王先生、刘女士在内的甲公司管理人员职位、职级的展板拍照(水印);3.在离开公司前,刘女士再次通过微信向王先生确认甲公司辞退刘女士的事实以及相关离职手续,得到王先生的肯定回复;4.在离开公司时,刘女士进行考勤打卡并将打卡过程拍照(水印);5.在后续王先生代表甲公司与刘女士协商赔偿金额时,刘女士在沟通过程中反复强调自己被甲公司辞退的事实,并将通话进行全程录音。
刘女士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甲公司单方违法辞退刘女士的事实,劳动仲裁委依据刘女士提交的证据支持了刘女士的主张。
(二)若劳动者无法立即收集到能够证明公司口头辞退这一事实的证据时,劳动者较好保持在工作岗位上进行正常工作,等待公司进一步的行为,例如:再次口头辞退、送达书面辞退通知、踢出微信工作群、取消考勤权限、撤走办公设备、停发工资、停缴社保等,及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后再采取法律途径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5年4月1日解除,之后甲公司于2025年4月6日、4月8日向刘女士发送返岗通知让其上班的行为,劳动仲裁委不予认可。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向刘女士依法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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