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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 | 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及请求权主体

发布时间:2025-09-19 浏览量:82

洛太普法 | 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及请求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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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性质

  (一)观点争议

  民法理论上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历来有两种观点,即观点一:属于死者遗产,观点二:不属于死者遗产。目前实务中更倾向于观点二,本文也是采纳观点二并就观点二做解释说明。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 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而死亡赔偿金在受害人死亡时并未由其所有,所以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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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性质

  既然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遗产,那么其在法律上到底属于什么样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并非是对死者本人的财产损害的赔偿,因为受害人已经死亡,其权利能力消灭,民事主体资格不在。所以死者本身不可能遭受财产上的损害,侵权人无须向死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既然死亡赔偿金并非对死者损害的赔偿,那么其只能是对与死者有关的人即近亲属的赔偿。因此,死亡赔偿金是对原有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有”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

  (三)法律效果

  所以,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即死亡受害人生前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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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权主体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81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即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关于近亲属,《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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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实践操作

  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3年第56次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款以及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的民事主体为被侵权人的近亲属,近亲属之外的民事主体不享有上述权利。近亲属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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