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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 | 保险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之提示说明义务

发布时间:2025-09-16 浏览量:78

洛太普法 | 保险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之提示说明义务

  在民事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已有相关法律规定,例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对发起诉讼的一方提出的主张,发起方有责任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以达到实现其主张的目的。按照该条款进一步解读可知,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不成,承担不利后果。所以被举证责任分配的一方诉讼主体,在诉讼活动中承担更重的责任以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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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那么,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呢,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本文以保险合同纠纷中关于提示、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问题做一个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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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

  关于这一问题,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之第十条第三款已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即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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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缘由

  (一)法律渊源:

  法律为什么要将该举证责任分配到保险公司,其渊源还是回归到保险合同本身,在合同纠纷中对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法律规定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同理,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作为负有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制定方,当然对其已经履行相关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二)设置目的:

  这一规则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旨在平衡双方举证能力,避免因合同履行的积极行为特性导致权利人举证困难。具体如下:

  1、保障合同相对方权益:通过明确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的认定标准,促使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采取合理方式让相对方注意和理解重要条款,避免相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受不公平对待。

  2、规范格式条款使用: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对其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约束,防止其滥用格式条款损害相对方利益。

  3、督促格式条款制定方规范履行义务: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制定方,应当积极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同时也促进保险行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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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情提示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投保人对于自己特别关心的条款,如承保范围、免赔、拒赔事项等,应该仔细询问或阅读,确保充分理解相关条款内容。如果后续发现保险产品存在有违诚信等相关不公平的情况,投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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